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章 程
〔本章程所有条款之内容,经全体成员确认无任何涂改〕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 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爱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进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宅
第一条 本社名称: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宅: 。
第二章 业务范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畴: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共 名。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企业成员名,所占比例 %;
本社成员以货币出资方式,出资总额为 万元〔大写: 万元〕人民币。其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成员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所占比例〔%〕
第四章 成员的入社、退社、除名
第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截了当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能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然而,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五条 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六条 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治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峻损害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益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