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依据本指引,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应当由社会团体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第三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会员申请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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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1/3,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50个。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申请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理事会应当合理确定选区和会员代表名额,各选区根据理事会分配的会员代表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行业协会商会每届3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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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当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选任制)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超过60人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指引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社会团体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至3人,一般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行业协会商会的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会长)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理事长(会长)出现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对理事长(会长)进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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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理事长(会长)的罢免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章 换届选举的筹备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选举的时间和方式;
(二)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 (三)审议选举办法草案; (四)审议章程草案。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选举方式: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采用第一种方式,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一)自荐。会员(代表)自荐为候选人。
(二)推荐。10名以上会员(代表)可联合推荐候选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均可推荐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委员会应当由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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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四)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五)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六)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选举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选举程序、选举职数、候选人条件; (二)会员(代表)资格认定情况;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四)对会员质询的回答与解释; (五)对会员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 选举方式和程序
第四十条 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审议以下议题: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通过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收取办法; (六)通过选举办法;
(七)选举新一届的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监事;
(八)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到。监票人组织到场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并公布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人数;
(二)介绍候选人,公布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名单; (三)检查票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确认后封闭; (四)发放选票。监票人、计票人按一人一票发放选票; (五)介绍选票。监票人介绍选票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投票。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投票;
(七)点票、计票。监票人打开票箱,计票人验票点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统计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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