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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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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可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移动性 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例 证 金银、砍伐后的树木等 土地、房屋、森林等 区所有权人 分的法除限制、禁止流通物外,任除房屋外,不动产中的土地、森林何自然人或组织都可以成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的为所有权人 客体 律物权变动的公示方交付 意法 义 设立他物权类型不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同 登记 可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是否发生相邻关系 不发生 发生 发生争议时的地域普通管辖 管辖 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按能否流通和流通范围大小划分)

限制流通物:精神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民用枪支、民用炸药、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文物等;

禁止流通物: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违法物品等。

3、原物和孳息(按两物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关系划分)

原 物 孳 息 分类标准:产生依据自然属性或法律原物产生之物:依据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收益的物与所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然孳息(如果实、牛奶等);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生收益之间的物 关系 的孳息称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股息) 例证 果树与果实、奶牛与牛奶等,要求原物与孳息相分离 区分的法律意1、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原物所有权转让的,义 孳息的收取权一并移转;2、质押合同,孳息由质权人收取;3、抵押合同,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4、当原物受到侵害致孳息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及孳息的关系。 4、主物和从物

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

(1)须非主物之成分; (2)须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 (3)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判断某物是否为从物时,交易习惯具有优先性。 从物之外,皆为主物。

注:物的成分与物

成分,指物的构成部分。物的成分可以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1)重要成分。指各部分互相结合,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各该部分,均属重要成分。例如,房屋的栋梁、山地的石墙,或地上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均属于重要成分。

(2)非重要成分。凡不属于重要成分的,如房屋的百叶窗、脚踏车的铃铛等。 物的重要成分不得单独为权利的客体。至于非重要成分,则可以单独为权利客体。

5、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1)单一物:指形态上独立成为一体之物。

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之物,其构成部分虽未失其个性,但形体上已成为单一体,在法律上与单一物同样对待。如汽车。

集合物:指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之物,如一群羊、一个企业的全部设备。

(2)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区分的法律意义: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全部,其一部不得成为物权客体。而对于集合物,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各部,不得将其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应分别作为各别物权的客体。 财团抵押将集合物财团财产作为一个抵押权客体是例外。 6、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特定物: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之物。

不特定物: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之物。

区分特定物与不特定物,在于法律效果的不同,如关于债之标的、债之履行、危险负担、瑕疵担保等。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1、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他物权。 二、优先效力

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他物权成立在后,优先于所有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有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人依其使用权,可以对抗包括作为出租人的原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人,在出租物买卖、赠与、继承等场合,不影响租赁合同成立;抵押不破租赁等 三、物上请求权

主要表现在物权保护方面,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被侵害或存在被侵害危险时,得请求回复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返还原物

注:物权的追及效力:

指物权人对于自己的物,不管辗转落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得到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则阻断了物权的追及效力。即善意取得是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第十八章:物权变动

原则:1、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公信原则: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

1、概念:指经权利人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变动事实记载在登记薄上 2、特征:(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以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登记簿之记载为准; (4)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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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可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移动性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例证金银、砍伐后的树木等土地、房屋、森林等区所有权人分的法除限制、禁止流通物外,任除房屋外,不动产中的土地、森林何自然人或组织都可以成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的为所有权人客体律物权变动的公示方交付意法义设立他物权类型不可设定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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