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可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移动性 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例 证 金银、砍伐后的树木等 土地、房屋、森林等 区所有权人 分的法除限制、禁止流通物外,任除房屋外,不动产中的土地、森林何自然人或组织都可以成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的为所有权人 客体 律物权变动的公示方交付 意法 义 设立他物权类型不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同 登记 可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是否发生相邻关系 不发生 发生 发生争议时的地域普通管辖 管辖 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按能否流通和流通范围大小划分)
限制流通物:精神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民用枪支、民用炸药、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文物等;
禁止流通物: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违法物品等。
3、原物和孳息(按两物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关系划分)
原 物 孳 息 分类标准:产生依据自然属性或法律原物产生之物:依据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收益的物与所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然孳息(如果实、牛奶等);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生收益之间的物 关系 的孳息称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股息) 例证 果树与果实、奶牛与牛奶等,要求原物与孳息相分离 区分的法律意1、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原物所有权转让的,义 孳息的收取权一并移转;2、质押合同,孳息由质权人收取;3、抵押合同,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4、当原物受到侵害致孳息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及孳息的关系。 4、主物和从物
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
(1)须非主物之成分; (2)须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 (3)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判断某物是否为从物时,交易习惯具有优先性。 从物之外,皆为主物。
注:物的成分与物
成分,指物的构成部分。物的成分可以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1)重要成分。指各部分互相结合,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各该部分,均属重要成分。例如,房屋的栋梁、山地的石墙,或地上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均属于重要成分。
(2)非重要成分。凡不属于重要成分的,如房屋的百叶窗、脚踏车的铃铛等。 物的重要成分不得单独为权利的客体。至于非重要成分,则可以单独为权利客体。
5、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1)单一物:指形态上独立成为一体之物。
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之物,其构成部分虽未失其个性,但形体上已成为单一体,在法律上与单一物同样对待。如汽车。
集合物:指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之物,如一群羊、一个企业的全部设备。
(2)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区分的法律意义: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全部,其一部不得成为物权客体。而对于集合物,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各部,不得将其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应分别作为各别物权的客体。 财团抵押将集合物财团财产作为一个抵押权客体是例外。 6、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特定物: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之物。
不特定物: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之物。
区分特定物与不特定物,在于法律效果的不同,如关于债之标的、债之履行、危险负担、瑕疵担保等。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1、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他物权。 二、优先效力
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他物权成立在后,优先于所有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有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人依其使用权,可以对抗包括作为出租人的原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人,在出租物买卖、赠与、继承等场合,不影响租赁合同成立;抵押不破租赁等 三、物上请求权
主要表现在物权保护方面,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被侵害或存在被侵害危险时,得请求回复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返还原物
注:物权的追及效力:
指物权人对于自己的物,不管辗转落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得到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则阻断了物权的追及效力。即善意取得是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第十八章:物权变动
原则:1、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公信原则: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
1、概念:指经权利人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变动事实记载在登记薄上 2、特征:(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以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登记簿之记载为准; (4)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