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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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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拥有代理证书、合同专用章等) 有过错抗辩 *注: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个主体,代表人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不需要再发生行为的效力归属问题。

(1)代表与代理当事人数量不同。 (2)代表与代理的内、外部关系不同。 (3)代表和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 (4)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权限不同。

第十章:诉讼时效 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期间

1、特点:(1)是法定期间;

(2)是可变期间;期间内遇法定事由,可中止、中断及延长 (3)胜诉权期间。

2、诉讼时效的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2)特殊诉讼时效:

A.短期诉讼时效:《民通》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一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B.长期诉讼时效

《合同法》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

4年。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第五节: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时期的中断

1、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时期的中止

1、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四、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即债权不能通过法律强制实现;

2、实体权利不消灭,即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对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后不得请求返还;

3、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法庭审理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注:比较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第十六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体系:

1、自物权→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

2、他物权→①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②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占有

二、物权的概念、本质与法律特征

1、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本质: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 3、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的客体是物——有体物、特定物、独立物、非禁止流通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一权主义:如一间房屋不能同时有两个

所有权。

(6)物权保护具有绝对性——任何人侵入或干涉,法律给予物权以绝

对的保护。

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为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为请求权——对人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而债权则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且不发生排他效力。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债权则不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地受偿。

4、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即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落到何人之手,一般来说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而债权标的物若被第三人占有,不论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一般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民事主体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自然力。

2、特征:(1)存在于人身之外,因此有生命之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

(2)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独立成一体。

二、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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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拥有代理证书、合同专用章等)有过错抗辩*注:代理与代表的区别: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个主体,代表人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不需要再发生行为的效力归属问题。(1)代表与代理当事人数量不同。(2)代表与代理的内、外部关系不同。(3)代表和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4)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权限不同。第十章:诉讼时效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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