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其特征在于:
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其特征有:
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
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
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 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第五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二、监护制度的意义:
1、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2、通过监护人的设立可以对被监护人财产和人身等合法利益予以保护照顾。 3、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管束,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 三、监护的分类:
1、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其顺序:(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其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同意。
第五章:法人 *第四节: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含义:
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组织体,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 2、特许设立主义 3、行政许可主义
4、准则主义(登记主义) 5、强制设立主义 三、法人设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设立中的法人
1、含义:设立中的法人就是指法人从设立开始至法人成立之前,专门负责法人设立的组织体,如公司筹备处。
2、设立中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
(1)其权利能力仅限于必要的设立行为,凡超出设立行为的民事行为都不得实施。
(2)应当以将来法人成立为条件而享有权利能力。
(将来法人不能够有效的成立,应由筹建人和设立人承担法律后果。)
第六章:合伙 第三节:普通合伙其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述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普通合伙企业是于有限合伙企业相对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其特征是:
1、必须遵从企业设定的一般原则,依法进行登记,必须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是指合伙人基于合伙合同为经营共同的事业面对合伙作出的投资。要求表现有:
(1)成立普通合伙企业时没有最低的注册资本的要求。(注:公司有,即便是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须达到人民币10万元)
(2)对于合伙人出资形式没有限制。(可用财产权利出资,可用劳务出资) (3)在合伙人出资时间上没有限制,合伙人既可以在合伙设立时出资,也可以在合伙期间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