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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体系中的迷失与定位:以“河地”上
石头之归属为个案
内容摘要:在一些水流流经的我国山区农村,河地上的石头被大肆盗取。这是否侵害了山民的合法权益?石头上可能成立环境权与所有权等权益类型,其中所有权的救济思路更具可行性。沿着土地改革乃至更早时期以下的历史线索,可以找到石头所从属的物,即河地与山岭为集体所有的依据,进而据以论定石头的权属。 关 键 词:石头;河流;山岭;集体所有权;环境权
山野居民利用家门口的山水资源搞旅游开发,吸引城里的观光客。然而,一些贪婪之徒竟然大肆盗取河谷、山地上钟灵毓秀的石头,卖给城里的园林部门与建筑商,给山民留下满目疮痍。[1]当他们不得不像秋菊一样进城要“说法”,以求保护自己的生存与发展资源的时候,才感受到:再偏远的山村也避不开恢恢法网,只有解决了山水资源的权益归属,才能合法地“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理直气壮地对盗石者说“不”。
该案涉及的河流虽不具备通航条件,但是我国的山区占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二,因而此类溪流上的利益归属攸关广大山区农民的利益。盗石者觊觎的石头散布在河床、河滩、河堤或者堤防外的护堤地(本文统称为“河地”;唯有的河流可能没有人工堤防与护堤地。)、山坡上,或包藏于河地、山体中。本文主要从“河地石”入手,依以下思路展开:石头上至少可成立环境权与所有权等权益,何者得为农民的请求权基础?在所有权思路下应基于河流,抑或土地所有权的视角论定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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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归属?若基于土地所有权视角,就会遇到现行法律对此类资源财产的权属界定不明晰的问题。法学者不应忽视小小石头背后的法治命题,笔者无意在石头的权属问题上斤斤计较,而欲通过探寻河地、山岭等资源财产归集体所有的渊源,质疑公有制体系中“国有优越”的体制倾向。[2]
一、环境权视角的分析
农民可否就此向盗石者主张环境权的救济?以环境权,尤其是私权性的环境权为据在我国的法制语境中寻求救济,存在两方面困难。首先,实定法上的环境权制度尚未最终生成。各国宪法中几近雷同的环境权宣言及其所体现的“人人有权,人人有责”的环境权基本理念固然有特定内涵,[3]也足以说明环境权尚未走完从应然到实然的生长过程。时至今日,即使在许多已经制定并实施着环境法的国家,环境权仍未得到法律的普遍认可。[4]“良好环境”标准的模糊性固然妨碍了该制度进入法律,更重要的消极因素应是将该权利私权化的困难——很难在环境的整体性属性的基础上清晰地界定个体环境权利的边界。
其次,本文所指的商业利用形式不合环境权的制度价值。环境权调整环境与各种环境要素上的生态利益,以保护人们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利用与享受,[5]对环境的经济价值的利用则需通过产权安排。客体上的两种价值分属不同主体时,互相会有所限制,以形成平衡的利益共享格局。农民对山水资源的商业开发超出赖以为一般生活环境的限度,一般应以合法产权为基础。盗石者固然破坏了其生活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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