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综合评价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科学、合理的对公司现供货的供应商的商务条件、质量状况、供货及时率、服务配合 度等方面实施综合评价和等级划分,促进供应商不断自我完善,提高其管理水平,实现公司 对供应链卓越管理之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常规生产用物资供应商的综合评价管理,战略物资的供应商,综合评价管理也参照本规定实施,不适合之处,评价记录中补充说明。 3 职责 3.1采购中心:
3.1.1 负责每季度组织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通报给各相关部门。 3.1.2 负责制订、通报每周、月度、季度的供应商交货及时率报表。 3.1.3 负责在《 年 季度供应商综合评价表》上就供货及时率方面评分。 3.1.4 依据评价结果及时更新合格供应商名录。 3.1.5 负责本规定的归口管理。
3.2 采购中心供应链管理部:负责对供应商响应我司商务沟通与商务条件的情况做出评价。 3.3 采购中心:负责对各厂家的供货及时情况方面评分。 3.4 检验部门:
3.4.1 负责对供应商质量记录的季度、年度整理,从批合格率、检验合格率、上线合格率、 售后不良率、质保能力方面进行评价,并及时提交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
3.4.2 负责对新开发和在供货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调查审核及评价工作,负责对供应 商响应公司质量问题处理的配合情况的评价。
3.4.3 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质量管理技能方面的辅导,协助供应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3.5 研发部门:负责对供应商响应我司技术研发的配合情况做出评价。 4 供应商评价及管理流程 4.1 评价内容及评价时机:
评价内容包括商务条件、质量状况、供货及时率、服务配合度等四个方面,评价总分为 100 分。上述四个方面的评分权重依次为:30%、30%、30%、10%,四个方面单独评价时满分各为 100 分。综合评价时机,每季度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