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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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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公司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为消灭矿井水害伤亡事故,杜绝恶性淹井事故,保障矿井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井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结合各矿井(生产、延深、基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及人员

1、各矿井矿长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保证水害防治的人员、资金、设备仪器、工程、措施落实(简称“五落实”)到位。

2、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调查矿(井)水文地质资料;调查整理矿(井)井田X围内的老空区、本矿采空区、相邻矿井超层超界开采的开采X围、开采情况、积水情况;调查整理钻孔质量、断层含水状况;对积水区按规定确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按规定留足各类防水煤柱;制定矿(井)防治水措施;编制探放水计划、设计;绘制《井下避水灾路线图》;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指导现场防治水工作的实施。

3、矿长或生产副矿长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现场实施责任。负责本矿井防治水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是现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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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4、各矿井安全副矿长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监督责任。 5、矿井、公司有关部门,根据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安排,按照分工,各负其责。

6、年生产(设计)能力大于30万吨的矿井(生产、基建)必须设置地质测量部;年生产(设计)能力小于30万吨(含30万吨)的矿井(生产、基建)必须设置地质测量组。

7、各矿井(生产、基建)必须配备专职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年生产(设计)能力6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水文地质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含2人);年生产(设计)能力60万吨以下的矿井,水文地质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8、各矿井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探放水人员应满足探水工作的需要,并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每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2台探放水钻机的钻探人员。

9、物探由公司物探中心统一进行,各矿密切配合。 第二条:设备配置

各矿井用于探放水的钻机不少于3台(生产能力不足30万吨的矿井探放水钻机不少于2台),并随时保持设备台台完好。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在含水层施工必须落实“有掘必探”的探放水规定;在老空区附近应当采用“不探不掘、不探不采”的探放水制度。

第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档案,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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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水文地质调查说明

(1)老采空区、相邻矿井采空区及自采空区X围,并对积水区划定三线;(2)未封孔或封孔不良的钻孔;(3)已知或分析确定的含水断层;(4)井下涌水点、涌水量及补给情况;(5)矿井地表水分布与井下水的关系。 2.矿井充水性图

3.矿井主要防水工程设计、施工记录和竣工验收资料 4.矿井探水工程1:500施工平面图 5.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

6.矿井排水设施、能力、防汛设备、队伍 第五条 矿井排水设施

1、 矿井延深水平必须设置主水仓,主水仓容量不得小于水平8小时正常涌水量。主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并定期清理。

2、延深水平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检修的水泵,排水能力应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最大涌水量。备用水泵的工作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3、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其配合总排水能力,应满足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最大涌水量。

4、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进行一次工作泵和备用泵的联合试运转试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防水三线(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的确定原则。

1.年代久远的老空区,开采X围不清时,以调查分析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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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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