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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教程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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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教案

经济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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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旅游法概述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旅游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熟悉和掌

握。

第一节 邓小平理论

学习目标:

1、了解旅游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 2、熟悉法的基本知识;

3、掌握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重点、难点:

1、重点: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难点:旅游法律关系。

教学方法:讲授法 课堂讨论法 教学过程:

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一、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法的产生

旅游活动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旅游活动的内容与形式都在不断地变化和向前发展,既有以经济为目的的旅行经商活动;也有以公务为目的的国事访问;更多的是观光消遣旅行、文化和修学旅行、宗教旅行等。

1845年,库克在莱斯特正式成立了托马斯?库克旅行社,专门从事旅游代理业务,成为世界上第一位专职的旅游代理商。旅行社的出现具有划时代意义,标志着旅游业的诞生。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活动中的这些矛盾、冲突和纠纷日趋增多和复杂化,如何处理和解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旅游经营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旅游活动与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国际旅游业之间的关系、旅游业的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提到了一些国家和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使他们已经认识到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调整上述各种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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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关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旅游法”的概念出现了。日本、韩国、巴西、墨西哥、英国、美国等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相继制定了专门用于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同时,世界一些国家和旅游组织还签订了一批国际旅游公约、条约和协定,使旅游立法工作日趋完善。 二、世界旅游立法概况

世界旅游立法分为国际旅游立法和国内旅游立法。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旅游立法机构,国际旅游立法是各主权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的原则下,就其适用的旅游法律规范,按照其意志共同协商的结果,国际旅游法律规范一般是以公约、条约和协定等形式表现出来,根据缔约国家的多少,又分为双边或多边公约、条约和协定等。其适用的范围一般只限于缔约国和承认参加国,不涉及其他国家,也不能侵害其他国家的利益。国内旅游立法是一个主权国家的统治阶级为维护其利益而制定的旅游法律规范,其法律效力仅限于本国国家主权范围内,但其中涉外内容,外国人在该国境内时也必须遵守。

(一)国际旅游公约、条约和协定 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3、《关于铁路旅客及行李运输的国际公约》 4、《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 5、《国际旅馆业新规程》

6、关于制止在航空器内犯罪等国际公约。 (二)发达国家的国内旅游立法 1、 美国的旅游立法 2、 日本的旅游立法 3、其他国家的旅游立法

其他国家也都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本国旅游法律。如1966年巴西颁布了《巴西联邦共和国旅游组织法》,1967年韩国制定了《韩国旅游振兴法》,1969年英国出台了《英国旅游发展法》。此外,西班牙、菲律宾、法国、埃及、瑞士等国也都制定了专门的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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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旅游法制建设 (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 (二)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 1、旅游法

2、旅游行业管理法律法规 1)旅行社管理方面 2)旅游饭店管理方面 3)导游人员管理方面 4)出境游管理方面 5)旅游安全管理方面 6)旅游投诉与纠纷处理方面 3、与旅游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及作用 (一)旅游法的概念

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旅游法调整的对象及其作用

旅游法调整的对象是旅游活动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有四种:

1、旅游主管机构与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2、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3、旅游企业内部的关系。 4、旅游活动领域中的涉外关系。 (三)旅游法的作用

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了旅游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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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旅游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旅游企业、旅游者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与义务关系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现。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旅游法律关系与其他旅游关系相比较,有下面三个特征: 1、旅游法律关系体现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

2、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旅游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旅游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相应的法律规范为前提,是旅游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

二、旅游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旅游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指结成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即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在我国能够成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1、国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与旅游业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工商、公安、税务、海关、园林、文物等部门。 3、旅游企业:各类旅行社;宾馆饭店;交通运输部门;与旅游相关的园林、文物及旅游景点管理部门;邮电通讯、银行汇兑、工艺美术商店等部门。 4、旅游者,包括国内旅游者和国际旅游者。 5、境外旅游组织。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对象或标的)。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如果没有客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能够成为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物是指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在法律关系中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一切有形物质财富,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主要指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消费品等。 2、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有意识有目的行为,旅游法律关系中的行为主要有服务行为和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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