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银行网点业务操作指引 第三部分 存款业务
第十二章 对公其他存款业务 第八节 对公外汇账户管理与存取款业务
对公外汇账户管理及存取款业务是指境内机构、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所发生的业务。包括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撤销和关闭,对公外汇存款的存入及支取等。
外汇对公存款账户的种类,从账户的性质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从账户的资金形式来划分,可分为外汇现钞账户和外汇现汇账户。
一、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一)基本规定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2、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3、除贷款专户、保证金账户和金融机构账户外,其他账户开立时应通过“外汇账户管理系统”查看外汇局是否已登记了申请开户单位的相关基本信息与开户资料进行核对。
4、自2006年5月1日起,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自2007年8月12日起,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不再进行限额管理。
(二)操作流程 1、受理审核
客户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已持有三证合一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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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则无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申请书》和预留印鉴卡。审核要素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开户(详见第十一章对公活期账户管理第一节账户的开立)。
2、账户开立
(1)点击“存取款业务”→“对公存取款”→“2401-对公账户开户”,进入交易界面。操作方法与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相同(详见第十一章对公活期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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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第一节账户的开立)。产品号选择“单位活期账户(经常项目)(现汇)”。
较之人民币账户,外币户开户时需根据外管局的相关资料,额外填写外币相关信息,包括外汇开户人、是否限额限制、限额限制币种(可以与开户币种不一致)、外汇发生额限额、外汇余额限额、核准件号和核准件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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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提交”按钮,交易成功,打印二联通用凭证,分别加盖公章,第一联做主凭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二联作附件,通用凭证第二联作客户回单,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客户申请资料原件一起交还客户。
(3)所有开户资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客户公章、支行外汇业务公章、与原件核对一致章、柜员私章;与开户申请书专户封包专人管理(与人民币封包区分管理)。
(三)注意事项
1、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2、开户行为境内机构开户后,须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开户金融机构在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基本信息时,一般情况下,核准件编号统一填写为“N”;对于特殊情况须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开立账户的,核准件编号仍填写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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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核准件编号。
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外汇划转
(一)基本规定
1、“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2、柜面常受理的为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同名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
(二)业务操作 1、资料审核
与客户确认汇入行,且该行账户确为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确定交易后与清算中心联系报备业务发生。
2、支票购买
填制《绍兴银行票据凭证申购单》,以现金购买单张转账支票,相关流程见第三章凭证业务第三节凭证出售作废业务。
3、资金划转
柜员审核转账支票与进账单内容,审核无误后,使用2406-行内转账交易,将资金划入清算中心对应银行的通款项户中。点击“提交”按钮,交易成功,打印通用凭证,分别加盖清讫章作主凭证,转账支票作附件,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受理章作客户回单,第二、三联加盖公章,移交给清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