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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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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

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皖政[2005]6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12 【实施日期】2005.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皖政[2005]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单位: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精神,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经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突出任务。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 1 / 2

源和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对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要把大力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理确定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

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也应列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和划定年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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