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 范围: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 责任者:安全管理部、登高作业单位 4. 程序:
4.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 高处作业的定义:
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坑、升降口、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 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 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 特殊高处作业
4.2.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2.2.5 室外完成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 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 在企业内下列情况为高处作业:
4.2.3.1 凡是框架结构施工生产装备,虽有护拦,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2.3.2 在无平台、护拦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2.3.3 在高他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2.3.4 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登高作业。
4.3 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4.3.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3.2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3.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得登高作业。
4.3.4 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副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5 凡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3.6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如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 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电线。(低压)
4.3.8 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