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旬),每少5%对乙方罚款100元/次,单品考核最高不超过500元;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回复量,甲方同等条件的赔偿乙方。)
6.5 乙方订货必须以书面《订货单》通过电脑订单的形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
6.6 甲方接到乙方《订货单》后应及时审核,如乙方的订货符合本合同约定且当月累计订货未超出其当月订货计划,甲方应及时予以确认,并通过网上订单通知乙方。
如乙方的《订货单》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其当月累计订货超出其当月订货计划,甲方不能满足供应时有权不予确认,甲方对《订货单》不予确认的,应及时以传真或电话形式通知乙方予以变更。
6.7 《订货单》经甲方确认后,即作为乙方付款及甲方供货的依据,非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不得修改。
6.8 乙方提出变更《订货单》的内容,如原《订货单》尚未经甲方确认,或虽经甲方确认,但甲方同意乙方变更,则变更《订货单》内容的行为视为乙方新的订货要求,甲乙双方应按本条第6.4、6.5、6.6款的约定执行。
6.9甲方不同意乙方对已经甲方确认的《订货单》进行变更的,乙方不得变更。
第七条 付款与交货
7.1 乙方向甲方订货后,应在提货前将全部货款支付甲方。 7.2 乙方未支付全部货款的,甲方有权拒绝交货。
7.3 甲方在其仓库向乙方交付货物,货物的运输及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乙方接受货物时应当面进行验收,一经交接完毕,货物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订货价格
8.1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向乙方提供蒙牛产品。 8.2 因市场或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调整。在每一品项的价格增加幅度不超过原价格10%时,乙方同意接受。每一品项的价格增加幅度超过原价格10%时,乙方有权拒绝接受。
第九条 产品的补偿与调换
9.1 为保障乙方的利益,乙方每次进货无论是否存在破损,甲方均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a. 对礼乐枕按每次进货额的3‰给予补偿; b. 对百利包按每次进货额的2‰给予补偿;
c. 从工厂自提,无论礼乐枕、百利包均按8‰给予补偿;
d. 公司原则上安排整车发货(运费由公司承担,对经销商无其他补损); e. 甲方对乙方的补偿仅限于给付同品项的货物,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给付现金。
9.2 甲方给予乙方补偿的货物与每次交货时一同交付。应补偿的货物不足一件的二分之一时,甲方累计到下月补齐。
9.3 在乙方经销蒙牛产品期间出现的因产品本身原因导致无法销售的,由甲方确认后予以调换,调换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销售价格
10.1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详见本合同附件二)销售蒙牛产品。
10.2 购货价格因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调整时,销售价格应按购货价格的调整幅度进行调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关于价格调整的通知之日起按调整后的价格进行销售。
第十一条 铺市率
11.1 铺市率,指在乙方的销售区域内,经营蒙牛产品的商家数量与全部依法有权经营奶产品的商家的数量的比例。
11.2 通过乙方的营销工作,乙方的铺市率不得低于85%(具体品项铺市要求见附件三)
11.3 乙方经销区域内的依法有权经营奶产品商家的数量以甲方核定的为准。
11.4 本合同签订后满两个月,乙方的铺市率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条 货物的配送
乙方应及时向终端销售点配送货物,不得出现断货、漏货、超时等情况。
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
13.1 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售后服务工作,接到客户投诉后,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积极配合甲方妥善处理顾客的投诉。
13.2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关于售后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信息反馈
14.1 乙方应在每月4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各销售点和各品项的销售报表。 14.2 乙方的送货单、送货记录应于当日向甲方的业务主管提供。 14.3 乙方提供的销售报表必须反映其真实的销售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市场支持
15.1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将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的对市场给予广告支持。 15.2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销售业绩和当地市场的特点,不定期的向乙方免费提供产品的宣传资料。
第十六条 商标专用权及甲方企业形象的保护
16.1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以外使用“蒙牛”商标或品牌。 16.2 乙方不得实施有损甲方企业形象和合法权益的行为。
16.3 严禁乙方制造或销售假冒“蒙牛”商标的奶产品;严禁乙方制造或销售“蒙牛”商标标识。
16.4 乙方不得以“蒙牛”作为企业名称,即乙方出资所注册企业的名称及乙方变更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蒙牛”字样。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乙方存货的处理
17.1 本合同终止,甲方尚未在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授权新的经销商的,乙方可继续销售。
17.2 本合同终止,甲方已在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授权新的经销商的,乙方应将尚在保值期内的存货转让给新的销售商,价格视保存期限长短具体而定。
17.3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授权新的经销商时,应当要求新的经销商按照前款约定接受乙方的存货。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 甲方的违约责任
a.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在乙方的经销区域内授权新的经销商的,应在乙
方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纠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 因甲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甲方应承担调换责任。 18.2 乙方的违约责任
a. 乙方跨区销售或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订购蒙你产品的,应按甲方销售政策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b. 乙方以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价格销售的,乙方应按50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将价格调整至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乙方逾期调整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c. 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受到客户投诉,经甲方查证属实的,乙方应按50元/次/店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受到客户投诉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d. 乙方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未能完成购货任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8.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违约方限期改正。违约方逾期不改正的,守约方有权立即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8.4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的,应在接到守约方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通知后立即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违约方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之前,守约方有权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方接到守约方的通知后拒不承担违约责任超过十天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故意或过失,发生的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19.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端,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二十一条 销售政策
21.1 甲方的销售政策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的销售政策包括下列内容: a. 天津市蒙牛乳业销售有限公司经销商管理制度及补充规定。 b. 天津市蒙牛乳业销售有限公司经销商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21.2 甲方有权根据内部管理方式及市场的变化,对销售政策进行调整。只要对销售政策的调整是针对全国经销商进行的,乙方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附则
22.1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乙方交付保证金后生效。 22.2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乙方发生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22.3 本合同期限届满,如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乙方要求续签协议的,应在本合同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甲方提出。
22.4 本合同期限届满且双方不再续约时,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结算后,甲方处仍有应退还乙方款项的,甲方应及时退还余款(此款不计利息)。
22.5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能将对方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2.6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2.7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2.8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2.9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蒙牛乳业公司购销合同(doc 1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