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管 理 制 度
杭州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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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杭州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班组和各分包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各部门、班组和分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经理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公司安全员对各部门、班组和分包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各施工管理人员、工程负责人、班组长和分包单位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应按照逐级上报原则汇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公司安全员或公司负责人汇报。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班组和分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公司经理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第九条 公司安全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司各部门、班组和分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班组和分包单位应该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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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于每一季度第三个月26日前向公司安全员上报。
公司安全员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年1月1日前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隐患,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施工管理人员、工程负责人、班组长和分包单位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并将发现的隐患记录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上;公司安全员督促责任部门、班组和分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实行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停工整改。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公司安全员实施监督,并实行闭环管理;对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由事故隐患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和公司安全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责任部门、班组和分包单位向公司安全员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公司经理、安全员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公司除日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还应做好春、秋季安全大检查、节日前安全检查、安全月大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活动,检查活动由公司经理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方案,公司安全员实施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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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员应定期组织对各部门、班组和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第十七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公司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主要责任人报告,并对下属部门、班组和分包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公司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工程项目需要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施工协议书》,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除向上级公司上报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一千元以下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班组和分包单位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五千元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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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分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警告,并处责任人一千元以下,责任单位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四条 凡对已发现事故隐患,拒不履行整改或无故拖延整改的,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杭州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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