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完善研究生招生多元录取机制、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学校和学部、学院、系(以下简称“学部、院系”)均应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下达的推免名额,总体负责推免工作。秘书处设在教务处,具体实施推免工作。
第四条 学部、院系成立推免工作小组,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学部、院系领导任组长,组员由学部、院系遴选组成,一般应包括分管研究生教学的领导、学生工作领导、教学委员代表、教师代表。学部、院系推免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推免工作细则和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 名额分配原则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下达到我校的推免名额,制定年度推免工作实施方案,推免工作实施方案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公布。
第六条 学部、院系的推免名额,综合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国家文理科人才培养基地所在专业,按教育部规定的文理科基地班推免名额下达。其他专业按本届本科生人数按比例下达推免名额。
(二)对于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需求、对学校的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有重要支撑作用的专业,由学校统筹适当调整推免名额,但对同一专业下达的各类推免名额不得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50%。
(三)学部、院系上一年度完成学校下达推免生指标的实际情况。
(四)学校保留一定机动名额,用于选拔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突出专业能力和科研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并通过特别推免程序遴选免试攻读研究生。
第七条 学校依据发展需要设立专项推荐名额,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下达,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推免工作细则和具体实施。
第八条 教育部下达我校的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专项名额,由校团委负责制定推免工作细则并具体实施。
第四章 推荐条件
第九条 推免工作必须坚持以德为先,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选拔。所有推免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品行表现优良、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学习成绩良好。
对于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三个月及以上)等纳入综合考核成绩指标体系。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推免工作开始(日期以学校发布通知为准)前处分已解除的,可以提出推免申请,但学部、院系应加强考察,可做出条件限定。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推荐。
(二)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未曾计入历年应毕业本科生范围、未曾参与过推免环节的应届毕业生。
(三)平均绩点(GPA)不低于2.8(高级别体育赛事世界冠军获得者、高水平运动员的绩点要求参见体育与健康学院制定的专项推免细则,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四)具有学术研究的兴趣,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具备作为研究生培养的潜质。
(五)本科毕业后不参加工作或赴境外留学。
第十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应参加学部、院系的综合排名。综合排名由学业成绩、专
业能力考核、素质类项目加分和扣分项目等部分确定。学业成绩由学部、院系按照课程的绩点或成绩计算。专业能力考核成绩根据学生的专业能力素质测试得分(笔试、面试等)组成;素质类加分项目包括各种高水平竞赛获奖、参加学术研究情况、各类学术研究成果、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情况、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三个月及以上)情况等。
综合排名方案中,学业成绩计算范围及计算方法、专业能力素质考核成绩中笔试及面试计分方法、素质类项目加分项目及分值、扣分项目及分值等应有明确规定。学业成绩所占权重一般不低于60%。专业能力考核占权重一般为20%,素质类项目一般不高于20%。
笔试、面试、加分、扣分等各环节的文档材料与数据、考核记录、考核意见与结果必须做好核查与存档,面试环节必须录音录像,所有环节须做到可追溯可核查。
第十一条 参与所在学部、院系组织的综合排名达前50%(含50%),或经所在学部、院系计算学业成绩排名达前50%(含50%)的学生,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综合排名的限制,申请特别推免程序:
(一)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科研创新潜质,取得专利、发表论文等研究成果。 (二)专业能力突出,国家级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第十二条 特别推免程序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三名及以上本校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职称者(以下简称“教授”)或各专业点(教学点)责任教授(点长)联名推荐。学校支持本校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教授通过该程序参与选拔推荐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的学生免试攻读研究生。
(三)学部、院系审核同意,并在学部、院系网站、布告栏等渠道上公示学生申请理由和教授推荐意见。
(四)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示学生及推荐人名单。 (五)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对于公费师范生等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或协议中对于直接就读研究生有相应限定的,学生不可申请推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