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根据《森林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内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森林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此规定,森林公安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范围包括以下5种:
(一)盗伐林木案件; (二)滥伐林木案件;
(三)违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四)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五)毁坏森林、林木案件;
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
三、根据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机关主要管辖下列治安案件:
(一)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扰乱森林公安机关秩序的案件; (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谎报森林火情、森林
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三)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案件中,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
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
(四)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案件中,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案件;
(五)盗窃案件中,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案件;
(六)诈骗案件中,诈骗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七)哄抢案件中,哄抢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九)敲诈勒索案件中,敲诈勒索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十)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林木、野生动物保护
仪器设备或设施、林业服务标志的案件;
(十一)阻碍执行职务案件中,阻碍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
职务的案件;
(十二)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案件中,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
林公安警用车辆通行的案件;
(十三)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案件中,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
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
(十四)招摇撞骗案件中,冒充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
撞骗的案件;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案
件中,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案件;
(十六)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案
件中,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案件;
(十七)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案件中,收购森林公
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
(十八)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
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案件中,伪造、隐匿、毁灭
证据,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案件;
(二十)提供虚假证言案件中,提供虚假证言,影响森林公
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