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文件 湘财院院发〔2017〕96号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日常文明倡议和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已经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
对于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类别的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合理陈述、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运用
第五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6个月为限;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一般以12个月为限;
(三)受违纪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对其在察看期内的表现做出阶段鉴定,在察看期满做出全面鉴定,填好《违纪处分学生考察表》,向学校建议是否解除违纪处分;
(四)在察看期内未受纪律处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考察合格,可以解除违纪处分;在察看期内违纪的,应对违纪学生的两次违纪行为合并进行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严重违反纪律,应受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特别轻微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规违纪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检查深刻,得到学校和受害方理解,并且有关部门或受害方提出减轻、免除处分建议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的。 (三)多次违反纪律的。
(四)故意隐瞒、作伪证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多人违规违纪的主谋或在多人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八)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第九条 党团员的学生违纪,犯错性质较轻的,可由党团组织根据党纪、团纪作出处分决定,行政不再处分;犯错性质严重的,在党团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后,行政再作出纪律处分。
第十条 受处分者,本学年内取消其参加评奖评优和享受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的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处分未解除前,不得授予学位或颁发毕业证;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章 学生处分细则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擅自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带入学校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二)在实验室、危险品仓库、教室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情的,给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动手打人的先后难以区分时,挑起事端并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扩大事态、持械斗殴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