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

务指引(2017年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上证发[2017]55号

【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8年

修订)》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7.09.08 【实施日期】2017.09.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的

通知

(上证发〔2017〕5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再融资并申请在本所上市业务,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修订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 1 / 3

(201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3〕2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技术系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再融资并在本所上市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发行人通过本所系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再融资(含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业务及各参与人相关行为,适用本指引。 2 / 3

本指引所称证券是指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等有价证券。

债券、基金份额发售、上市业务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股票或可转债发行

第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系本所相关部门沟通发行与上市申请相关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业务与本所发行上市中心联系,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业务与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联系。

3 /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上证发[2017]55号【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的通知【发布部门】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39k6i2ekgh47ty70kclt55mbv23ri50057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