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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指南
郑州大学 贺小丽
公证与律师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所研究的内容主要步及律师制度与公证制度的实际操作及运用规则:公证的任务及适用范围、公证机关的设置与管理体制、公证管辖、公证程序及律师的性质、任务和主要业务、律师的执业资格与职务和职称、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及职业道德等。就每年所出试题性质来看,公证与律师制度考题难度不大,理论性的试题很少见。
一、《公证与律师制度》的学习方法
自学考试目的即为使广大考生掌握一门课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因此试题的理论深度不大,主要集中在对基础知识的掌握与理解方面。但是,与公证律师制度知识点琐碎,涵盖面广,如何利用有限时间获取较大的收益,便是本文宗旨之所在。学习方法多种多样,但如何运用掌握,取得事半功倍的功效,本文略抒愚见,供考生参考。
(一)牢固掌握基本概念。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一系列基本概念,构成这门课的“基本点”。只有在理解并牢固掌握基本概念的情况下,才能够更深的从宏观把握整个这门课的框架、结构,从而更有利于考生展开系统复习。另外、在做简答题、论述题时,可以从概念人手,展开自己的论述,这样可以更好体现一名考生的基本功。
(二)比较相关概念,从类似或相近的两个或多个概念中找出相同点和不同点,避免性上对类似概念的混淆,同时加深对各个概念的理解。比如:公证与鉴证的区别:①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关;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②二者的作用不同。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③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通过对公证与鉴证两个概念的比较,更深刻地把握了两个概念的特征,从而加深印象,提高学习效率。
(三)对照相关法律条文,将指导用书所列知识点与法律条文结合起来,广泛联系,提高分析案例的能力。因自考辅导教材尤其是法学类教材,大多都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体系而编就,因此,结合与公证与律师制度这门课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单行条件,从法律条文中找出辅导教材中相关的法律制度性规定,更有利于考生掌握这门课的宏观结构与逻辑体系。比如:自考辅导教材中关于“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地位和权限”就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及《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制度与程序法联系紧密,考生应注意《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律师的地位和权限,结合《律师暂行条例》、《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律师制度方面的法律条文,综合把握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与职责范围,这样,无论什么类型的题目,都不会难倒有备而战的考生。
(四)多练多做练习题,提高解题能力。考试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将所学知识反映到考卷上,要求速度快、准确率高。如果平时复习时只注重了原则与制度规定,把希望寄托在临场推敲发挥上,考场上难免耗费时间和精力,顾此失彼。所以平时复习时还应多注意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尤其是列举式规定,如果只有大致印象,做选择题还比较容易,而做简答题却有点难了。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规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三种情况,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这种类型的规定要记忆清楚,防止错、漏,适当做些模拟题能提醒自己注意看书过程中疏忽掉的知识点。在法条练习的基础上,还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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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案例练习,关键在于通过处理各种相似、近似及不同的情况,培养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而不是要记住案情和适用的法条。
最后,要加强识别记忆。识别记忆,又称识记,意在理解思考的基础上对所学的知识进行记忆,这是应考的最终要求。但是,牢记、识记并不等于死记硬背、而是要求在对问题进行系统整理、反复比较、归纳的基础上增强记忆。任何一个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名词概念都有其特定的含义、所用语言与要求精练、准确。我们首先要善于把书读薄,即通篇熟读、去掉多余的内容,留下实质性内容;其次要整理记住,做到心中有数,最后达到熟练运用的程度。
做到以上几点,相信一定能通过自学考试! 二、公证与律师制度所涉及的主要法规 公证与律师制度所涉及的主要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提存公证规则》、《河南省公证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惩戒规则》、《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掌握利用这些法规,相对会对考生有所研益。
三、《公证与律师制度》的重点、难点 第一章公证制度的特征和历史沿革 第一节公证制度的法律关系和特征
重点把握公证制度及公证的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主体:国家公证机关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客体:法律行为、文书、事实;内容:公证主体的权利义务。
公证活动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区别: l.性质: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
2.当事人: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事诉讼中有原告和被告 3.法律依据不同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5.申请复议与上诉的不同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生效时,需经上交或领事机关认证属实。公证与鉴证的区别:主体不同;作用不同;针对的对象不同。
公证证明与一般证明之不同在于法律效力及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第二节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这一节了解即可,侧重于我国恢复公证工作所作出的一条则法律、法规。
第二章公证机关的任务与业务范围
第一节公证机关的任务
公证机关的任务主要表现在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公证机关的首要任务;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与合法权益,是公证机关的根本任务。
第二节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
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无疑义的债权文书的证明上,并包括办理与公证事务有关的辅助性业务、其他公证事务及公证调解等业务事项。
第三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对整个公证活动都有指导意义的各项准则,是办理一切公证业务的总依据,贯穿于公证工作的全部。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客观真实原则、合法原则、公证机关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自愿公证与必须公证相结合的原则、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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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便民原则使用本周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考生不仅应掌握公证活动有哪些基本原则,而且应掌握这些原则在公证立法中的体现及在实务操作中的运用。题型主要表现为论述题。
第四章公证机关的组织设置与管理的体制 第一节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组成
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公证机构的人员组成简单了解。
第二节公证员的任职
公证员的任职所需条件主要是政治条件,其次是业务条件,即《公证暂行条例》第11条的规定。此处题型主要为选择题。
第三节公证人员的工作纪律与职业道德
公证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的,除给予政纪处分上,司法行政机关并可给以停止执行职务,撤销公证员职务的处分,但需经司法部批准。关于公证员的各种职务及其任聘条件和岗位职责,考生只需理解即可。
第四节公证员协会
中国公证员协会是公证人员组成的全国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管理。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本节应了解掌握公证员协会的任务及会员的权利,题型多为多项选择题。
第五章公证管辖
本章为整个公证制度重点中之重点,涉及知识面广,题型较为复杂,可为单选、多选、简答、案例及名词解释。
第一节公证管辖概述
公证管理是指公证处之间受理公证事务权限的划分。公证管辖应遵循便于当事人就近申办公证的原则、便于公证机关有效行使公证职能的原则及原则性录话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公证管辖的种类
公证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确定管辖和特定管辖。其中以地域管辖为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适用协商管辖,指定管辖确定管辖。特定管辖为例外。
地域管辖是最主要、最基本的管辖类别,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由当事人所在地管辖;②由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公证管辖;③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④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但是,上述②中,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都能由法律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下列特殊情况除外:I.涉及不动产转让而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公证,须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II.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应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在上述④中,特例为:申办遗嘱、委托、声明及赠予等公证,内容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可以由法律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不能委托办理申办公证事务的公证项为: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等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第六章公证程序
公证程序包括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复议程序。一般程度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出证三个基本程序阶段。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本节重点在于申请人的资格、不可以委托申请的事项及受理的条件。后者容易出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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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应掌握申请公证需提交的材料、受理的程序。
第二节审查
审查是公证活动的必经程序,审查内容应包括的几个方面应是掌握的重点。出题类型:名词解释、简答。
其次理解公证审查的方式、程序。掌握公证依据的概念与公证的证据责任之概念。
第三节出证
出证是公证一般程序中的最终环节。出证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出证条件、出证审批程序、公证书制作要求等。其中,出证条件为重点。
根据公证证明对象的不同,将公证事项制分为法律行为公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认证性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四大类。考生应牢固掌握不同公证类型的出证条件。
第四节公证的其他程序规则
本节只需掌握公证期限,终止公证、拒绝公证的概念即可。
第七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特别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几适用于一般公证程序办理的公证事项,均不能适用公证的特别程序办理,反之亦然。 特别程序适用的范围:招标投标、拍卖、开奖、遗嘱、提存,以及公证后的调解等。题型多为问答或填空。注意特别程序的特性。
第二节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证
重点掌握招标、拍卖、开奖公证的共同特点:1.由特定一方当事人申请、2.现场监督。3.当场作出公证与否的决定,七日内作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题型多为问答。
第三节遗嘱公证
掌握遗嘱公证所应具备的要件: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等。
第四节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为公证的特别程序中之重点,应注意提存程序中的6个问题。1.管辖权;2.审查;3.通知债权人;4.拍卖不易保存之物品;5.不得取回;6.期限。
第五节公证调解
重点在于公证调解之特征及与诉讼内调解的区别。
第六节公证复议
掌握公证复议的概念及其范围。在复议程序中,注意复议的机关有所不同。
第八章公证的效力
第一节公证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重点掌握哪些法律行为非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节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
公证作为证据的效力,不同于一般证据,当公证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时,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公证的伪证性,公证的证明力优先于其他证据。
第三节公证具有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具有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专指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这是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特点),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章合同的公证 第一节民事合同的公证
本节重点掌握对赠与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的公证时,应审查的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会以多选题和简答题的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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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经济合同的公证
首先要区分经济合同公证与经济合同鉴证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其次也是应重点掌握的是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应审查的内容。特别注意经济合同并非必须经过公证,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公证的除外。比较对几种经济合同公证时应审查的内容,可以发现,每种不同的经济合同公证时所审查的内容都是由合同性质决定的。了解这一特点,可以帮助考生记忆理解。
第十章关于继承权与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
第一节继承权公证
重点掌握继承权公证的程序:回管辖;2.申请,其中应向公证机关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应掌握;3.审查,其中审查的内容涉及包括继承法专业术语在内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也应熟记;4.出证。5.拒绝出证的情况,涉及到《继承法》的相关条文,多以问答题或多选题的形式出现。
其次比较涉外继承权公证中的不同情况。
第二节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
遗产的范围中,特别应注意几点:1.其有财产;2.人身权利;3对家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这三项是不能列人遗产范围的。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所审查的内容都是与继承法相对应的,看是否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第十一章关于遗嘱的公证 第一节遗嘱的概念及其生效的条件
本节的知识点多为继承法的知识点。注意掌握遗嘱的特征,并重点把握不同形式的遗嘱的不同点及各自生效要件和证明力。
第二节不同类型遗嘱的公证
对不同形式遗嘱的公证,皆意味着废除原有遗嘱的效力,产生一份新的公证遗嘱。而且,对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仍应采用公证形式。其次重点把握各种遗嘱公证的程序:1.由遗嘱人亲自申请办理;2.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3.写明神志清醒状态;4.了解产权状态;5.指定遗嘱执行人;6.代为保管。
第十二章关于收养关系的公证 第一节收养的概念和收养公证的意义
掌握收养的概念、收养与寄养,过继的区别。
第二节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和效力
本节知识点较多,主要集中在:1.被收养条件;2.送养人条件;3.收养人条件;4.收养孙子女的条件;5.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条件;6.收养的效力。其中前五项相辅相承,可以比较记忆。第6项涉及到养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较难。
第三节办理收养关系公证的程序和收养关系的解除程序
本节重点集中在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上,了解即可。
第四节涉外收养
重点在于办理涉外收养公证适用的法律,既要符合国际惯例规定的冲突规范,又不能违背我国的法律。几个冲突准则既是重点,又是难点,应牢固掌握。
第十三章委托公证 第一节委托的概念
了解委托的概念,掌握可以委托他人行为的事项范围及委托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委托公证的概念和意义
委托公证是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对委托书,授权书或委托书依法证明其真实、合法,称为委托公证。实际称为公证委托在逻辑上更通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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