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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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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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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我国森林资源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建议

公众参与制度指关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

【题目】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体系建设研究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优化探析绪论 【第二章】我国森林资源法律制度的概述

【第三章】我国《森林法》的基本概念和立法目的的完善 【4.1 4.2】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建议 【4.3 4.4】我国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 【第五章】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我国森林法的改进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环境问题的决策、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35.而对于森林资源的公众参与制度,也就是公众参与决策、管理、监督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4.3.1 我国和俄罗斯的规定

目前,我国每年都在植树时节由各个单位都会组织部分人员

进行植树活动。

因此,这种由单位组织的大型植树活动或者公民自发的植树

行为是我国公民参与森林资源管理的具体形式。在法律规定上,我国《森林法》第 11 条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公民仅仅以每年的植树义务来参与森林资源的建设与管理是远远达不到公众参与的目的的。

俄罗斯在法律上对公众参与森林资源管理与决策制定了十分

充足的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2 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有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物的权利。”《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 3 条规定“遵守每个人都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的权利,以及公民依法参与有关其享受良好环境权利的决策的权利。”36无论是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还是《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都为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森林事业管理起到了极大的作用。通过以上规定,明确了公民参与森林管理的权利、公民对于森林资源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提出森林生态安全的建议权、对于公民参与国家森林资源管理的决策权以及对于政府机关的监督权。

4.3.2 完善建议

目前,俄罗斯的公众可以直接参与森林资源管理的决策,公

众可以参与森林资源的管理并制定经营计划。而我国的公众参与的层次还停留在公民植树的劳动力阶段,例如单位和个人的植树造林。种树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但植树造林需要专业人才予以指导。而目前我国植树造林仍然存在普通大众种植的树木成活率低的问题。俄罗斯在法律规定上赋予了公众很多权利,使公众在行使权利时有法可依。

俄罗斯关于公众参与制度是建立在公民环境权的实体性权利的基础之上,同时确立了公民的森林资源管理的参与权、森林资源信息知情权、森林资源受害请求权等程序性权利,并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法律途径,并推动了环境民主。而我国仅规定了植树造林的公民义务。我国的森林资源公众参与制度仅仅停留在植树造林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口号上,并没有真正的赋予公民权利去参加森林资源的管理、决策和监督。

对于我国森林法中森林资源公众参与规定的不足之处,笔者

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应制定相应的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以保障公众参与森林资源的管理、决策、监督。

首先,森林资源公众参与制度政府应转换职能角色。在我国,

国家权威机构在各个领域发挥重要的影响,政府控制着大量的社会资源。我国的森林资源由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因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主导作用十分明显。但在公众参与方面,政府应当做引导者的角色,防止越俎代庖并给公众做适当积极的引导。

其次,在森林法中确立公众参与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和义务。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亟需公众的参与,我国可以适当的借鉴俄罗斯的做法,在法律中确认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森林资源受害请求权。通过法律的保障,公众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我国森林资源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知悉我国森林资源的具体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外的内容)、对森林资源存在的纠纷问题提起诉讼。

例如,对于地方森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积极听取当地的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建议,公开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信息,保障当地存在纠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诉讼权。

4.4 我国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

法律责任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森林法而言,它

是保护森林资1立足于我国的国情,针对我国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我国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建议。

4.4.1 我国的规定

我国《森林法》第六章规定了森林资源的法律责任,从第 39

条到第 46 条中分别有七条规定行政法律责任、六条规定刑事法律责任和一条模糊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森林资源行政责任,是由林业主管部门对轻微违反森林

法规的行为但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一种责任,主要的行政处罚方式有补种树木、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我国的《森林法》中规定,对于“补种树木”的惩罚方式由林业部门责令补种,若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关于罚款的承担方式,行为人向林业主管部门上缴树木(盗伐树木、违法收购树木、被损害树木等)价值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行为人违法收购的盗伐林木、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森林资源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违反了森林法规

或者刑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我国对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四十四条规定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了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单位犯前述罪的处罚。我国森林资源刑事责任主要的处罚方式是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

在我国《森林法》和《刑法》中对刑事责任的处罚对象做了

具体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人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森林资源刑事责任的处罚程度根据行为人触犯罪行的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盗伐、滥伐数量较大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7而对于盗伐、滥伐数量巨大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情节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8而对于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人,从重处罚。

森林资源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第 44 条

第 2 款39以“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模糊出现。但是该规定中未明确的体现出是否规定的为森林资源的民事责任。

我国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 

我国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本篇论文目录导航:4.3我国森林资源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建议公众参与制度指关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题目】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体系建设研究【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优化探析绪论【第二章】我国森林资源法律制度的概述【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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