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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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道路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市政公用、房屋、棚改、消防、质监、工商、税务、价格、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管理原则】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七条【鼓励内容】 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鼓励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金融支持】 鼓励停车场投资主体采取发行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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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专项债券、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宽停车场建设融资渠道。
第九条【盘活资源】 鼓励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
第十条【信息化建设】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规划建设原则】 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市政、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计划】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土地供应规划和计划】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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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分别制定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建设】 公共停车场项目无人投资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投资建设,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土地保障】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下列用地保障措施:
(一)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出让方式供地;
(二)对于已经取得地上使用权,需要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的地下空间市场价格收取;
(三)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
第十七条【鼓励建设停车场】 行政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可以实施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需要,适时提请市政府制定和调整对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配建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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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车位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按照程序进行调整。
公共建筑、商住一体的建设项目的停车场车位配建标准,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的配置比例。公共停车位应当相对独立,标识明显。
第十九条【配建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足额建设停车场。确因地质原因,无法满足配建要求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停车位数量易地建设。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公共建筑以及经营性场所配建的停车场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予以补建。无法满足配建标准的,不得进行改建、扩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配建停车场和易地建设的停车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停车场建设】 建设停车场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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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公园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