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5]535号
【发布日期】2005-12-31
【生效日期】2006-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范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保障食品添加剂明胶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明胶(以下简称“明胶”)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卫生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明胶生产企业的选址、设计与设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质量检验、贮存与运输和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从事明胶生产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规范。明胶生产企业负责人是产品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确保产品卫生安全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明胶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明胶生产企业应选址于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厂区道路应硬化,防止尘土飞扬和积水。厂区周围环境应当绿化,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应具有相应的卫生安全设施,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和污水等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并与居民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措施。在使用、贮存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八条厂区要合理布局,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
接合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交叉污染。厂区划分为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按卫生要求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区和清洁区。一般作业区为:原料库、原料处理工序(膨胀、酸化、水洗)、成品库等区域;准清洁区为:萃取、过滤、浓缩工序等区域;清洁区为:胶液凝冻、烘干、粉碎、半成品贮存、混配、包装工序等区域。
第九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处理系统及其它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条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不得低于3米,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生产车间通道应当宽敞,采用无阻设计,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1°-2°的坡度,在最低处应设有地漏,地面不得积水。
第十二条准清洁区、清洁区的墙壁和屋顶应采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毒、防渗和不易脱落的无毒材料。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得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第十四条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它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
第十五条明胶的生产用设备、工具、管道、容器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渗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
第十六条生产用水应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符合生活饮用水水
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建筑物及各项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产品生产的特点,相应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蚊蝇设施。
第十八条准清洁区和清洁区人员入口处设更衣室,配备相应的更衣设施,应设流水洗手及手消毒设施。厕所应设在生产场所外,必须为水冲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