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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 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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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仅研究合同的担保。其逻辑难谓合理、严密。

实例8:

硕士论文:论农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特点和主要缺点 第二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一) 第三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二)

第四部分 他国(地区)农地使用制度与农业发展的经验介绍

第五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化建构的制约因素及其发展态势分析 第六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目标模式的建构

评论:

问题是,先讲中国,后讲外国,最后再来讲中国,违反先外国后本国的空间上的递进关系。逻辑关系是混乱的。

实例9:

硕士论文:加害给付研究

第一章 德国法中的积极侵害债权 第二章 中国法的加害给付

第三章 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四章 民事责任竞合概述及责任比较 第五章 外国民事责任竞合处理 第六章 中国法的责任竞合

评论:

问题是题目确定的研究范围不能涵盖第四、五、六章的“民事责任竞合”,各章之间逻辑关系不清。

实例10:

硕士论文: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章 关于合同解除的历史考察

第二章 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问题 第三章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意义

第四章 解除权的性质、种类与发生原因 第五章 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原因 第六章 行使解除权的方法 第七章 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八章 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评论:

问题主要是第二章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我国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问题,本应当安排在本文最后予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却安排在第二章,不符合逻辑思维顺序和习惯,破坏了其他各章从远到近、从抽象到具体的递进关系。

6、对各部分标题的要求

第一项要求:标题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不能是一个句子 第二项要求:标题只确定本部分的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第三项要求:标题应明确、简短而忌冗长 第四项要求:标题应当出现题目中的关键词

第五项要求:同一层次的各标题应相互协调

实例1:

博士论文:荷兰国际私法研究 第一章 荷兰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章 荷兰与国际私法统一化 第三章 荷兰国际私法法典化编纂

评论:

我们看到各章的标题,都是名词性短语,而不是句子,符合第一项要求;各标题只是确定本章研究对象或范围,而不表达作者观点,符合第二项要求;各标题符合明确、简短而不冗长的第三项要求;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亦即“动宾结构”中的名词“国际私法”,在各章标题中重复出现,这也就是所谓“切题”,符合第四项要求;各标题结构、长短比较协调,符合第五项要求。

再看其中第一章下面的各节: 第一节 荷兰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 荷兰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三节 荷兰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四节 荷兰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同样符合关于标题的五项要求。

实例2:

博士论文为例:责任保险论 第一章 责任保险概述 第二章 责任保险的分类 第三章 责任保险合同

第四章 责任保险人的给付责任 第五章 责任保险的第三人

第六章 (责任保险的)抗辩与和解的控制 第七章 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第八章 责任保险与再保险

评论:

同样符合上述五项要求。须补充的是,在章节标题设计上,可能出现在一个标题中有两个名词性短语,亦即一个章、节可以有两个或三个研究对象。在节以下层次的标题,第三项要求,可以不象章、节(特别是章)那样严格。再就是,有的论文章标题似未重复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而直接采用论文题目关键词的下位概念,以作为各章标题的宾语短语。

实例3:

博士论文为例: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第四章 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 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 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 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 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评论:

实际上可以认为,各章标题中省略了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第五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八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九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不适当的实例1:

博士论文: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章 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 人或主体

第三章 领土主权与所有权 第四章 条约与契约

评论:

问题是不符合关于标题的第三项要求:各章标题中没有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因此给人的印象是不切题。如果对各章标题的文字作一些调整,效果就会不同:

第一章 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 私法主体与国际法主体

第三章 私法所有权与国际法领土主权 第四章 私法契约与国际法条约

不适当的实例2:

硕士论文:论物权立法

其第三部分 我国现实历史条件下物权立法之必要性研讨

第一节 建立我国完整统一的物权制度是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 建立完整统一的物权制度是我国现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

第三节 建立完整而统一的物权制度是我国现实司法实务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

评论:

存在的问题是,标题不是一个名词性短语,而是一个完整的句子,违背第一项要求;不是确定各节研究对象、研究范围,而是直接表达作者观点,违背第二项要求;各标题十分冗长,第三节标题长达41个字,显然违背第四项要求;第一节标题“建立我国完整统一的”,第二节标题“建立完整统一的”,第三节标题“建立完整而统一的”,甚不协调,违背第五项要求。

如果作下述调整,效果将会改观:

第一节 从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看我国物权立法 第二节 从现实经济基础看我国物权立法

第三节 从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保护看我国物权立法 结语

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结构,除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外,前面必须有目录,还可以有序言。后面必须有参考著作目录,可以再写个后记。后记的内容没有一定之规,通常是致谢及发感慨。

关于学位论文的写作方法,前面讲到,一篇学位论文包含以下要素:“选题”;“资料”;“结构”;“方法”;“见解”;“文章”;“社会责任”。称为学位论文的“七要素”。其中,选题和结构,前两次讲座已经讲过。今天讲另外四个要素:“资料”;“见解”;“文章”和“社会责任”。还有一个要素,即“方法”,留待以后再讲。 四、学位论文的资料

上一次讲座已经谈到,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主要是文本研究。文本,在这里表现为各种资料,首先是法律文本,即各种立法文件,法律法规;其次是司法文本,包括最高法院发布的解释性文件和判例;当然还有法学文本,著作、论文。所谓法学研究,主要就是对这些文本作研究。

可见,资料是研究的前提条件,没有资料,资料不足,怎么能够得出高水准的研究成果,怎么能够写出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因此,上一次讲座谈选题时,要求考虑是否有可能获得充足的资料。

我们的学位论文在专家审定、写评语时,有一项评审内容就是资料是否丰富、翔实。可见,资料不仅是研究的前提条件,也是学术论文的一个要素。 (一)第一项要求:有充足、翔实的资料、新的资料

“充足”是指数量,资料的数量丰富,可以减少研究结果的片面性。“翔实”是指真实性和直接性,资料虽多,但不真实,错误百出,或者都是接间资料,并且翻译、转述不准确,怎么能够保障研究结果的正确性?还有资料的“新旧”问题。旧的资料,尽管真实、直接,已经过时,与实际情况不符,据以进行研究,得出的结果肯定不正确。因此,要求直接的、第一手的资料,要求新资料。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一定要有相当的外文资料。

现在常见的问题之一:资料贫乏

不少学位论文,选题不错,文笔也很好,但没有什么资料。没有资料,文中的一些观点、学术见解、结论是怎么得出的?现在有一种倾向,读的书不多,写的书不少,光见产出,不见投入,单靠自己思考。这样的研究成果究竟有多大价值?给你的感觉,大本大本的著作,长篇长篇的论文,就象沙滩上的一座座高楼。

常见问题之二:是资料陈旧

例如,有一本书叫《英吉利法研究》,日本宫本英雄著,骆通翻译,三十年代出版,当时就被批评为已经过时,到九十年代,还在引用。再如,《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六十年代的资料,七十年代成书,许多内容到八十年代就已经过时。以“产品责任”为例,六、七十年代各国都在摸索进行改革的方向,因此《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关于产品责任的资料反映了当时的情况,似乎过失推定责任是改革的方向。但实际上八十年代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已经席卷全球,我们九十年代写文章引用这部分资料,就不能反映产品责任制度的真实情况。再如五十年代翻译的苏联的法学著作,成书于四十年代,反映当时斯大林的经济思想和经济体制,到了八十年代、九十年代,作为正面的资料引用来作为我们的理论基础,就有问题。

常见问题之三: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没有外文资料

没有外文资料,不仅影响论文的质量和水准,而且不符合硕士、博士的标准。硕士要求掌握一门外语,博士要求掌握两门外语。你的学位论文没有引用任何外文资料,表明你不懂外语,不够硕士、博士的条件。有这样的例子,一篇博士学位论文,未使用任何外语资料,答辩委员会通过了,学位委员会不予通过。 (二)第二项要求:注明所引用资料的出处 这就是注释,可采脚注或尾注。

为什么要求注明出处?

首先,是为了增强论文的说服力,告诉读者本文不是凭空产生,不是玄想的结果,而是科学研究的结果,是有根有据的、扎扎实实的进行科学研究的成果。使读者产生信任感。没有注解,尽管文中的道理讲得头头是道,妙笔生花,但读者不信任。

其次,是学风问题。所谓实事求是的学风,所谓严谨的学风,要求在论文中注明所引用前人、别人的理论观点,哪些观点是别人的,哪些观点是你的,哪些理论是前人的成就,哪些问题上你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如果没有注释,似乎全是你自己思考的结果,且不论这种结果是否值得信任,这种做法就有剥夺别人的劳动成果、贪天之功为己有的嫌疑。

最后,是法律问题,涉及著作权法,如果不注明出处,将构成侵权行为。现在著作中抄袭的现象很严重,将别人的文章大段大段的抄入,不注明出处,近年在博士学位论文中也严重存在。

《中华读书报》上经常发表揭露抄袭的文章:1996年11月20日第2版,发表杨玉圣的文章《博士论文与文抄公》,举了两个实例。一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一篇博士论文《论美国国际地位的历史趋向》,抄袭本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杨达洲先生的论文;二是山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 梁慧星

而仅研究合同的担保。其逻辑难谓合理、严密。实例8:硕士论文:论农地承包经营权第一部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特点和主要缺点第二部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一)第三部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二)第四部分他国(地区)农地使用制度与农业发展的经验介绍第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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