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四五万字,长的七八万字。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二十万字以上。写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小,写三五万字就没什么话说了。或者写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大,写到十来万字还打不住。勉强写成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浅浅的、泛泛的,没有什么深度。都是因为题目太大、太小,不适当。题目的大小,关系论文的成败,不可小视。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民法五十周年》一文中特别谈到这个问题。他说,目前台湾各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题目过大,且多所重复。但有日益精致的趋势。王泽鉴先生列举了他认为大小适当的论文题目: 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 物之使用利益与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法上的求偿关系 第三人与有过失
第三人利益契约之不完全给付 不当得利研究
不当得利法上之所受利益不存在 法规目的论与相当因果关系 继承回复请求权 亲属间的侵权行为
这些都是王泽鉴先生认为比较适当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假设我们将这些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大多数都嫌太小,容纳不下二十万字。
须说明的是,个别题目弹性较大,例如“不当得利研究”,80年代《法学研究》刊登过一篇约八九千字的论文,90年代《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两篇,一篇约三四万字的专题研究,另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约八万字。而王泽鉴先生的《不当得利》一书二十多万字。日本学者加藤雅信的《不当得利研究》,是博士学位论文,日文一百多万字。再如“公司人格否认论”,也属于弹性很大的题目。《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一篇,是硕士学位论文,后来《商事法文库》出了一本同名的书,是一篇博士学位论文。这样的题目,由于弹性很大,既可以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也可以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因此,考虑题目大小,还要注意题目是否有弹性。《民商法论丛》选刊的硕士学位论文已经不少,一般题目大小适当,硕士生选题可以参考。
似可得出这样一个规则:
硕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大; 博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小。 请看一篇博士论文:
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形式主义法律传统中的物权程序 第三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一):工具价值 第四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二):过程价值 第五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六章 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一):登记的效力 第七章 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二):权利的顺位 第八章 物权程序的负效应:登记错误及其修正 第九章 物权程序的关联效应:预告登记 第十章 结语 评论:
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制度性选题,并且是程序性制度,其容量有限,且很难讲什么道理,大概可以写五、六万字,至多七、八万字,作为硕士论文选题是比较适当的,作为博士论文选题就不适当。作者显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因此,首先在题目设计上花了心思,在“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之前,增加“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一句,并用“;”号连结,目的在增强选题的理论性和扩张其容量;其次,在论文本论部分设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着重讨论“物权程序建构”的价值取向问题,目的在展开“理论性”论述。其结果是:导致论文前半部分“太虚”(游离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抽象论述),后半部分“太实”(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的具体论述),给人以“两篇”独立论文被“粘连”在一起的强烈印象。答辩会上,不止一位答辩委员指出这一点。如删去第二、三、四章,将不失为一篇完整的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论文(当然不可能符合博士论文的字数要求)。其实,以作者的专业基础、中外文水平和已经具备的研究能力,如果选一个容量较大的选题,无论理论型选题或者制度型选题,是可以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博士学位论文的。
从这一实例可见,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大,我们可以通过局限其范围、限缩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反之,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小,则很难通过扩张其范围、增大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这一教训,值得后来者记取! 第四项要求:要注意扬长避短
前面谈到选题要注意扬长避短,但在课题选定后,在已经选定的课题上,有的内容是自己的长处,另一些内容是自己的短处。就要在题目设计上回避短处,尽可能发挥自己的长处。 例如,选定的课题是“代理制度研究”,如果作者外语很好,掌握两门外语,一是英语、另一门是德语或日语,以“代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为题,就能够发挥作者外语的长处。反之,外语不好,或只掌握一门外语,就不能以比较研究为题。
如果作者只是英语很好,甚至对于中国法也不很精通,以“英美代理法研究”为题,就能够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就是很明智的题目设计。
例如,一位作者掌握西班牙语,曾经到墨西哥留学,本科和硕士都不是学法律,西班牙语是其特长,所使用的资料主要是西班牙语的墨西哥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财产法著作,墨西哥及拉美国家财产法是其特长,大陆法国家财产法是其短处,甚至中国财产法知识也有不足,这些短处很难在短期弥补。显而易见,特别要避免一般性理论和比较研究。 先看其选题: 所有权研究
再看其题目设计: 所有权功能论
――财产制度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 评论:
正题已经是一般理论,将古今中外,大陆法、英美法、拉丁美洲法,涵盖无遗,其范围如此之广,其难度可想而知。再加上一个副题,进一步强调“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更是在很大的难度上再进一步增加难度。这是一个非常失败的题目设计,正好将作者的短处充分暴露出来。
假使调整一下题目设计,如果采取下述题目设计之一,能够获得完全相反的效果,将作者的短处尽可能地加以回避,而将其长处尽可能地展现出来。论文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大: 题目一:拉丁美洲国家财产法研究 题目二: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题目三:墨西哥财产法研究 题目四:墨西哥所有权制度研究 其二,题目的两种基本结构形式
第一种结构形式:
“关于”+“宾语”+“的”+“研究” 第二种结构形式:“论”+“宾语” 须特别注意:“宾语”必须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 第一种结构形式:“关于”+“宾语”+“的”+“研究” 举例:关于抵押权制度的研究 其简体形式:“宾语”+“研究” 举例:抵押权制度研究 其变体形式:“宾语”+“的”+“研究方法” 举例1:信托制度的比较研究 举例2: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 第二种结构形式:“论”+“宾语” 举例:论抵押权制度 其变体形式:“宾语”+“论” 举例:抵押权制度论 其三,题目设计的规则
学位论文题目设计的三项规则:
第一项规则:题目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 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第三项规则:题目应力求明确、简短,忌冗长
结合以上题目设计的要求和规则,举一些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 实例1:
博士论文题目:论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 评论:
此题目违反前述题目设计的第一、二项规则。按照第一项规则,题目应当是一个动宾结构的短语,其中的“宾语”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而本题目的“宾语”是一个完整的“句子”。按照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范围,不表达作者观点,而本题目已经表明作者的基本观点。
修改建议:
论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 实例2:
硕士论文题目: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 评论:
这一题目设计的问题是违反第三项规则,冗长而不明确,由三个名词性短语组成,使人看后不明白作者究竟研究什么?是同时研究“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三个对象或三个范围,抑或是研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论文的内容看,虽然涉及“原因理论”和“法律行为规则”,但实际上作者着重研究的只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因此,可以改为:
题目一: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题目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这样的题目,就符合明确、简短的要求。假设论文的主题是要研究三者的相互关系,则在题目设计中应当以名词“关系”作为“宾语”,采用“定语”+“名词”的结构,例如: 题目一:论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关系
题目二: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关系研究 这样的题目,虽然未能避免冗长,但做到了“明确”,这是最重要的。 举一个硕士论文的实例:
题目: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 这仍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题目设计。 其四,关于副题的运用
有的学位论文或者专题研究论文设有副题。运用副题,就需要理解为什么要运用副题,副题有什么作用?博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常见,硕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 下面举一些博士论文的实例: 徐国栋的博士论文
正题:民法基本原则研究 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董安生的博士论文
正题: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
副题:关于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则
吴汉东的博士论文 正题:论合理使用
副题: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
陈现杰的博士论文
正题:企业内容公开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副题:公开制度的理念与实证
沈敏荣的博士论文
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 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从以上博士学位论文,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 所谓“副题”,是作者为了调整研究角度,或者限制研究范围,或者突出研究重点,而在论文题目(正题)之下,附加上的一个题目。
上举论文中,徐国栋的论文、吴汉东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调整研究角度;董安生的论文、陈现杰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限制研究范围和突出研究重点。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与未加副题的情形比较,或者角度有所调整,或者范围有所限制,简而言之,使论文的范围缩小了。
而沈敏荣的论文则不同,加上副题后显然扩大了论文的范围。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相对于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副题的范围更大。这种副题的运用,正常不正常,适当不适当?我们看到,该论文出版时将正题、副题掉了个个儿: 原题目:
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 ――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出版时改为: 法律的不确定性
――反垄断法规则分析
这样一改,就符合了我们概括的一个规则: 副题要比正题的范围窄,而不能相反
有人也许会问:徐国栋论文的副题,难道与沈敏荣的副题不是一样的吗?是不一样的。徐国栋的论文,其主题是从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表现在多个方面,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是其中一个方面。质言之,正题“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其范围甚宽,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范围较窄。符合前述规则。 这一规则的例外是,副题:兼论什么什么
目的不是要扩大研究范围,而是考虑到某一项内容与本文有较密切的关联,顺便予以论述。因此,超出正题范围之外的仅是某一章、某一节。并且,这一小部分在整个论文中居于次要的地位。如果删去这部分,并不损害论文的完整性。 举例:
正题:违约责任研究 副题:兼论违约救济措施 本文内容,分五章: 第一章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章 违约责任构成理论的基本研究 第三章 违约行为研究 第四章 归责事由研究 第五章 救济措施研究
如果删去副题,同时删去第五章,论文的完整性并不受影响。
至于硕士论文,运用副题似乎没有多大的必要,因为硕士论文的选题本来就应当比较窄。与其设计一个较大的题目,再加上一个副题来予以限制,不如直接设计一个较窄的题目。博士论文是否也有同样的问题呢?以上引吴汉东的论文为例: 原题目设计: 论合理使用
――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
问题是正题太泛,已远远超出著作权法的范围。因为,不仅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的问题,其他权利也会发生合理使用的问题,例如不动产相邻关系上的通行权、取水权。本文主题也不是要研究一般的合理使用问题,而只是研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即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问题。与其正题太泛,再运用副题来限制研究范围,不如将题目设计得适当,而不设副题。我们注意到本文在正式出版时,将正题、副题合并,改为: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最后必须指出,作者为什么要设副题?为什么要通过副题的运用,以调整论文角度或者限制其范围?目的是要发挥作者的所长,回避其所短。这在徐国栋的论文上表现得特别明显,如果不加副题,本文就属于制度型选题,作者在这方面并非所长,而作者擅长思辨的长处也就难以充分展现出来。可见此副题的运用,达到了扬作者所长,避作者所短的目的。 相反的实例,就是前面已经提到的一篇研究所有权的博士论文: 所有权功能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