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工程概况及监理投标依据
第一节 工程概况
1、工程建设单位: 2、工程项目名称:xx工程 3、工程项目地点: 4、工程建设规模: 5、工程总工期: 6、工程概算投资额: 7、结构: 8、层数:
9、项目资金来源:
10、委托监理服务阶段:施工阶段(含工程结算审计配合工作、工程决算审计配合工作)及保修阶段。
11、监理服务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xx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与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空调与通风工程、电梯及室外工程等。
12、监理服务内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具体工作内容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
1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第二节 建筑设计概况
依据图纸相关要求填写
第三节 结构设计概况
依据图纸相关要求填写
第四节 给排水设计概况
依据图纸相关要求填写
第五节 暖通设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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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电气设计概况
依据图纸相关要求填写
第七节 监理投标依据
1、本工程招标文件;
2、本工程的质量控制要点、质量控制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及其它技术文件和规定;
3、国家和xx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现行的建安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第二章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理念
第一节 监理工作依据
一、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
1、各级主管部门对xx工程的批文、批件; 2、招标方有关工程管理文件;
3、xx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及施工招投标文件;
4、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 5、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供应商签订的施工合同、供货合同等; 6、设备厂家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说明书;
7、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地形测量图; 8、xx地区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 9、xx工程设计合同、设计文件; 10、工程变更及其他文件;
11、监理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及技术规范;
12、xx市政府发布的现行的建筑安装规程施工概(预)算定额及取费办法、预算定额等文件;
13、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文件。 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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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6、《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
三、国家、xx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等。
第二节 监理工作指导思想及监理的基本原则
一、监理工作指导思想
1、坚持以合同为依据,以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为准绳。 2、秉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
3、坚持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为任何外来干扰而影响正常监理业务。不在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不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不收受被监理单位任何礼金。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4、确保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目标的实现。
5、坚持以主动控制、事前控制为主,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工程各方工作。 6、在造价控制上认真严格,针对xx工程工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协助建设单位降低投资。
7、在合同管理上尊重建设单位,树立为建设单位服务的观念。代表建设单位的利益。从工程项目的目标控制出发,对项目施工不同阶段的全过程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进行项目建设过程的有效管理,采取经济、技术、组织、合同手段,认真、勤奋地工作。从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角度采取措施,对项目进行主动管理和动态控制。协助业主实现施工合同预定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
二、监理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理,还是只对工程项目建设某一阶段(如施工阶段)监理,或是仅对某一目标(如质量控制)监理,都应遵守工程项目监理的基本原则。
1、权责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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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项目法人所授的权限相一致。对监理工程师授权不但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同样要在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中予以规定,这样才能保证监理工程师正常地履行职责。
2、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工程项目监理组织必须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其实质是总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社会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对外向项目法人负责,对内向社会监理单位负责。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有健全的项目监理组织,完善的监理运行制度,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系统。
3、综合效益的原则
所谓综合效益的原则,就是既讲求经济效益,又要强调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亦即监理单位不仅按合同规定,单纯为项目法人谋求经济效益,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做到既对项目法人负责,又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努力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4、严格、公正、热情服务的原则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在项目监理活动中,应严格按合同办事;在处理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时应立场公正。尽管项目法人在合同中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但是不能以损害承建单位的利益来维护项目法人的利益。对承建单位应热情服务,使双方的利益都得到维护。
5、事前控制的原则
项目监理组织对工程项目监理就是在项目实施全工程中,进行全面控制。对每一项监理工作都有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但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重点应是事前控制。也就是说,在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必须对项目在建设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从技术、组织、经济等方面提出预控措施,防患未然,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再通过事中、事后的控制,达到有效的控制。
6、说服教育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是以独立的第三方介入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但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往往由于受本身利益驱动或对某些监理工作不理解,与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产生矛盾甚至出现违反政策和合同的问题。作为监理工程师在行使监理职权时应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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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讲道理,宣传执行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以获得对方的理解和支持。强调以说服教育为主,并不排除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规定的职权。
第三节 监理人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一、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监理人权利
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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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工程监理大纲(技术标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