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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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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黔卫发[2008]2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3.09 【实施日期】2008.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卫发[2008]29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医师定期考核长效机制,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现印发执行。

贵州省卫生厅

二○○八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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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我省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见附件1)。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必要时组织对部分考核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办公室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日常工作。

各市(州、地)卫生局、县(市、区、特区)卫生局、贵州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及其他厅注册医院也应成立本地区、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和日常管理机构。 二、考核机构

厅注册医院、市(州、地)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本医疗机构负责。各地不到100张床位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不到50人的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市(州、地)级的由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或具有健全组织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承担,县级及县级以下,原则上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指定1家医疗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和被指定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机构,接受委托和指定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 / 3

省疾控中心门诊部医师的考核工作,由省疾控中心附属医院负责。

三、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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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黔卫发[2008]29号【发布部门】贵州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8.03.09【实施日期】2008.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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