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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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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吉建招[2016]9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5.16 【实施日期】2016.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吉建招〔2016〕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建市〔2014〕9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支柱产业的意见 》(吉政发〔2014〕4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交易氛围,现就招标投标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文件条件设置

(一)禁止在招标文件中人为的抬高、降低资质条件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1 / 3

投标人参加投标。除经国家和省明确的特殊工程已规定资质等级外,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级标准,应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等规定的承揽范围确定与工程规模相对应的资质级别。对于使用高于招标文件所要求资质等级的投标人不予加分。

(二)规范联合体投标条件设置。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的方式投标。

(三)规范不良行为记录在招投标中的使用。在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条件不得宽泛地设置为“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加投标的行政处罚外,不能因有不良行为记录而一概禁止其参加正常的投标活动。如招标人对投标的信誉有要求,应统一设置为“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四)允许采用新版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使用复印件参与招投标。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规定,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可通过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其数量仅有一正一副两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如要求投标单位提供资质证书原件,对于持有新版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应规定为“持有新版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可提供与新版资质证书副本同样大小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效力等同”。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信息的真伪由评标委员会通过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各有形市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为评标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扫描设备。 (五)规范注册建造师等级设置条件。建设单位应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设置对应注册建造师等级,对于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内的工程,禁止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使用一级注册建造师进行投标;对于使用高于招标文件所要求注册建造 2 / 3

师等级的投标人不予加分。

(六)规范中标人的履约行为。投标人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项目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专职人员,且其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格。双方需签订合同变换条款,并在签订后7日内报原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1年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并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七)规范投标人合理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也不得高于最高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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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吉建招[2016]9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5.16【实施日期】2016.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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