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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促进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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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促进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促进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下称航天基地)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私募投资基金聚集发展,促进金融业态创新,把航天基地打造成为私募金融创新高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以及《西安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市政办发〔2016〕6号),结合航天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金融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形式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以及各类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私募金融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财税关系均在航天基地;

2、已在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完成了必要的核准或登记备案手续; 3、私募投资基金由西安辖区内的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新注册(迁入)的私募基金给予以下落户奖励:

1、对公司制私募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亿元的,奖励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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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2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2、对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的,奖励3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2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

落户奖励资金按照5:3:2的比例分3年兑现, 由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分享。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五条 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营型私募基金在航天基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分3年按照5:3:2的比例兑现。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六条 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营型私募基金在航天基地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3年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按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0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兑现。

第七条 对私募基金投资航天基地企业期限满1年的给予投资专项奖励,投资金额达到3000万元的(同一管理机构管理多个基金的可合并计算),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投资金额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投资专项奖励资金由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分享。

第八条 对已投资航天基地中小微企业的私募基金,在项目投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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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后给予的一定损失补贴。补贴金额为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2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对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其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200万元(100万元)的,给予3年财源贡献奖励,奖励金额第一年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第二年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90%,第三年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80%。

第十条 对合伙制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合伙人(包括个人合伙人),其从合伙企业所取得收入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合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3年财源贡献奖励,奖励金额第一年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第二年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90%,第三年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80%。

第十一条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营型私募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给予3年高管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

第三章 配套措施

第十二条 成立航天基地私募金融服务业协调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支持成立航天基地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联盟,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私募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支持私募金融机构联合省内院校共同开办私募金融研究院,为私募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十四条 设立航天基地私募金融服务中心,搭建专业化的服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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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为私募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 在航天基地产业金融特区规划建设“私募小镇”,营造国内一流的办公环境及商务配套环境,引导私募金融机构落户和集聚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西安辖区银行、证券公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鼓励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在航天基地依法投资或设立私募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私募金融服务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第四章 扶持政策办理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扶持政策采取次年1-3月对上一会计年度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办理。

第十九条 私募金融机构申请扶持政策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出具的核准或登记备案文件复印件;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 5、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6、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7、私募基金托管协议复印件。

8、申请落户奖励需提交: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出资证明文件;

9、申请购房、租房补贴需提交: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复印件; 10、申请投资专项奖励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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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促进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促进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促进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下称航天基地)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私募投资基金聚集发展,促进金融业态创新,把航天基地打造成为私募金融创新高地,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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