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直接投资外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96]汇资函字第187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
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6.06.28 【实施日期】1996.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6]汇资函字第187号 1996年6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给各有关单位。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 / 3
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建立企业外汇登记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企业外汇登记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已在注册地办理了外汇登记的企业,其在境内异地或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办理外汇登记。
第五条 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 2 / 3
外汇登记证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 企业领取外汇登记证后,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①的有关规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后,应当在外汇登记相应栏目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币种、账号、账户性质、开户日期,并加盖该行戳记。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