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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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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若取得爆破许可,承包单位须提交爆破方案,须满足国家规范《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1-83的要求。

7、若不允许爆破,则必须按照允许的方案进行拆除工作。 降水

1、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挖方及浇筑混凝土结构等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在投标阶段呈交有效的降水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

2、降水系统包括井点降水,水坑降水、灌浆及其它或互相结合等措施来降低地下水位。 3、降水作业不能对邻近建筑物、道路、管线、防汛设施造成破坏,并设计监测措施和方案。 4、降水作业若对邻近建筑物、道路、管线、防汛设施造成破坏,承包单位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且承包单位须承担修补损坏的有关费用。

5、降水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国家标准,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6、所有工地上的积水和在施工过程中从河流、降雨、破损的地下水管或其它来源流入基坑中的水均需泵出或用其它方法排除,承包单位须负责该部分费用。 7、施工过程中或合同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基坑内都不得积水。

8、 基坑开挖及使用期间应持续降水,根据沉降及水位监测情况适当调整降水方案,现场应配有发电机,防止停电影响降水,导致基坑突涌。

9、除轻型井点等降水措施外,地面及坑内应设完善的明排水系统,及时排除雨水及地表流水,严禁地表水或基坑排出的水倒流回渗入基坑。坑内排水不得采用在坑边挖沟方式。

10、充分考虑到雨季施工对基坑产生的不利影响,雨天不得开挖基坑,并要求施工单位作好相关的组织与准备,确保基坑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11、降水、抽水期间,应做好各种记录,并与监测单位密切配合,遇有情况异常应立即请示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及时协商并解决。

12、降水井管应注意避开工程桩及坑内加固搅拌桩,施工单位可视现场情况适当调整,以免影响降水效果。

13、局部深坑内是否布井管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现场情况确定,需保证降水后的水位位于局部深坑低0.5m以下。

(五)支撑施工

1、承包单位须负责复核已施工的地下结构或其它临时护土结构及支撑开挖设计图,同时保证支撑施工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 (JGJ120-99) 等规范的要求。

2、承包单位对开挖施工中工作面稳定性负有全责, 并应对可能产生的滑坡进行处理。 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须采取任何有需要的诸如板架等的支撑,且因此在某些位置要附加开挖及回填土,以维持挖方稳定性和避免结构或管线因挖方或降水工程时引致沉降。

4、建设单位可要求承包单位进行和保护所有合同中所包括的堤、坡和挖土、移走塌方及修补任何某点在合同期间及随后维护期间引起的损坏。

5、除非挖方围护支撑已有考虑,不应在挖方边操作或停放、放置建筑机械、或其它车辆和材料,挖方围栏与坑边距离不少于坑的深度。

6、除已形成安全斜面(应有设计计算验证)外,所有基(线)坑、槽、挖方壁、斜坡或堆土超过1.2m垂直高度须有稳固支护措施。

7、承包单位须特别注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设计图中表明的地下施工的临时及特别的支柱

及支撑的初步建议,须负责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及获得同意的施工文件。

8、承包单位作为施工的责任人, 在采用这些建议前,必须检查已有的承包单位法是否合适, 若有必要, 可作修改或提出另一详细的建议, 但必须负责这些修改或建议得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方及有关部门同意及负责施工须承担的责任。

9、承包单位可提出另一支撑建议, 但是须负担政府相关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修改的费用, 承包单位不能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时间或不同意所提建议的方法所造成的延迟而提出延长工期。 10、所有立柱、板架及支撑须在完工后拆除,或根据支撑设计的要求逐步拆除立柱、板架及支撑。

11、承包单位须每天观察地下结构或其它临时护土结构的位移并作好记录, 定期将记录提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如有任何不正常现象或达到支撑围护某项预警值时, 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12、承包单位须负责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所必需的其它所有板架支撑和横撑的设计、供应、架设和拆除;对可能产生的滑坡进行处理。

13、所有板架支撑和横撑在拆除前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书面批准。

14、建设单位可要求承包单位保护所有在合同中所包括的边坡等,承包单位也须在合同期内及随后维护期间移走塌方及修补任何遭到损坏的地方。

15、在进行变更后的土方开挖时,建设单位会测量实际的开挖情况,直到获得满意的结果后才能回填。

16、支撑结构的安装与拆除顺序,应同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计算工况相一致,必须严格遵守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进行拆除。 17、支撑应开槽施工。

18、支撑及圈梁内纵向钢筋焊接长宜采用焊接,接头应设在离支点1/3处,单面焊接长度10d,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同一区段内纵向钢筋接头不应大于50%。

19、支撑应分块施工,每块土方开挖时,区段内支撑需整体形成并养护到设计强度。 20、各构件连接的焊缝须满足有关钢结构施工焊缝高度规定的要求,钢支撑预埋件以及支撑与支撑的连接构造由钢支撑施工单位根据其材料及设备按照等强度原则自行设计,且须经设计方认可后施工。

21、圈梁、支撑施工、钢筋、混凝土施工均应按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参照相关图集、规范。

(六)土方回填

合符要求的填料

1、自然发生或经过处理的土料,这些土方材料符合设计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2、在工程展开时在工程现场地面上或地面下的或由其它工地运入为本工程使用的土类或石类材料

3、其他满足设计要求的土料。

不符要求的填料

合适土料以外并包含下列物质:

(a) 淤泥 (b) 冻土 (c) 膨胀土

(d) 耕植土及含草皮

(e) 生活垃圾、金属、塑料、橡胶或合成物质 (f) 树根

(g) 腐殖质

(h) 含水率大于本合同规定最高容许值的材料 (i) 危险或有毒材料或可能会燃烧或改变体积的材料 (j) 工业废料(无论其性质稳定与否)

(k) 海泥或塑性指数超于35% 或液限超于65%土料 (l) 巨石、石块

若建设单位同意,石块可破碎做填充土料使用,但须符合填方土料的规定。

一般规定

1、仅可以使用符合前文定义的符合要求的材料;

2、除另有说明外,填方土料包括从工地现场上开挖获得或从工地以外取得并符合一般填方土料要求的回填土料;

3、使用从工地现场上的开挖获得的填方土料,如果工地上符合要求的填方土料不足够,须从工地以外运入。

4、回填土原材料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回填土的质量、含水率等)。 5、填土的压实 需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单层填土厚度、压实遍数等)。

6、所有剩余的开挖出的材料须运离工地,承包单位有责任将土石方运至政府指定的地方,或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处置。

7、当建设单位指示要加大挖方以移走不穏固和不耐用的土料时,按以下措施处理多余的空间:

(a) (b) (c)

适当处理和贮存土料避免引致离析、腐烂、侵蚀和不穏定; 不同种类的土料须分开贮存,避免合适回填的土料受到污染;

沟渠和河道的挖方土料存放在可直接运离开现场且不会污染公众环境的位置;

8、除非在回填位置的压土机已有足够能力把填方压至指定的相对压实度,否则,不应把填方土料拖运至回填位置。

9、没得到建设单位事先许可,不得从施工现场移走任何可用于永久工程的填方土料。 10、填土高度、坡度及其它尺寸要满足施工图的要求,并按施工图表示的方法或按已审批的施工方案对填土进行洒水、平整、液压及夯实处理。

预备工作

1、在进行土方回填前,回填工作面须清除垃圾、树枝,填方的材料可从开挖出的材料中选用。 2、若开挖的材料不适合做回填料或不能使用,承包单位须将经由建设单位同意使用的合适及足够的回填料运至现场,以完成所要求的填方。 3、承包单位需负责把不适合做回填的材料运离工地。 4、对软弱土层按设计进行处理。

5、回填斜坡时按图纸和建设单位指示开挖平台和坑,同时对受影响的位置提供有需要的地下排水措施。

6、回填斜坡时直至平台和坑开挖完成不得把填方土料置放在斜坡上, 没有获建设单位批准,不得把填方土料运离施工现场。

7、为确保回填土料的压实度符合规范要求,除非在回填位置已有足够的压土机械和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外,不得开始回填工程。

8、按施工图规定的深度(或当施工图纸没规定时200mm以内)移走表土(石头除外)后,把基土压实至与回填土料相同的压实度。

土方回填

1、回填前须保持回填位置干燥,每天工作完成后采取措施确保填方表面不会积水。

2、回填工程开始前和每层回填被覆盖前须得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并且确保每一层土均压实。

3、当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认为天气情况可能影响填土和压土的质量,应停止工填方工程。 4、进行任何修正工作前须得到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批准。

5、除得到建设单位同意外,挖方土料可以采用筛选、处理和混合后成为合适的填方土料,不得用于填方工程以外其他用途。

6、如建设单位同意承包单位从施工现场移走上述挖方土料或同意用于填方工程其他用途,承包单位须另以等质和等量(压实计)的土料替代。

7、保修期满前如有任何填方工程出现沉降和因此引致的任何损坏,须整改至建设单位满意。 8、在进行填方工程时,把不留在原位的临时支护如钢闸板、木板或其他临时支撑等拆走时,须确保坑边地面的穏定。

9、 回填基础顶的土料须为素填土。

土方完成面

1、土方工程包括挖方和压实后的填方工程的最终完成面尽可为一穏定的情况。 2、土方工程最终面完成后应尽快进行后续工程或对完成面进行保护。

3、土方应在设计规定的暴露时间内完成压实、种植、喷草种或以其他适当的穏固方法正确地处理好土方。

4、土方工程最终完成面须平整,标高满足设计要求。

5、在结构或管线建造工程完成后,最终平整面应在结构或管线的上面。

6、应在场地平整面进行平辗证明,在建设单位见证下以胶轮非震动式平辗压土机压实场地平整表面最少2遍,碾展机行驶速度不超于每小时2公里。

7、进行平辗证明时,场地平整面如出现任何缺憾或变形,必须整改至建设单位满意。

8、场地平整后而不是立即进行后续永久性工程,须按建设单位同意的方法保护场地平整完成面。 9、保持土石方工程最终完成面和场地平整完成面在一个穏定情况,免于受到水或其他原因和暴露于一些情况而受到损坏。

10、除建设单位认为对后续工程的进行影响较大,不允许施工机械或车輀在平整后的面上行驶。

第三部分 混凝土结构工程

(一)规范、标准

本规程须遵照下列规范(及其最新版本)和其它一切相关规范的要求: GBJ 50068-200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09-2001(2006)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JGJ 3-200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GB 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108-20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J 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DBJ 08-9-2003 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规程

DBJ 08-69-2007上海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 DBJ 08-235-99 上海市后张法预应力施工规程 DBJ 08-77-98 上海市高强度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 DGJ 08-11-2010

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134-2004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 104-97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GBJ 107-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 50344-200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二) 总则

1、承包单位须严格按照本技术说明、国家和地方规范、设计图纸和工程师指令进行混凝土的工作。混凝土的工作须在各方面符合现行建筑法规,规程以及政府部门的要求。

2、若本说明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以图纸为准,若本说明与现行规范有冲突时,以两者中要求较严者为准。

3、所用的材料须是高质量的规定的品种和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审批同意的品种。 4、承包单位须承担替换任何不合格的工作对象或材料的费用。

5、未得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前,不允许截断结构构件,切割孔洞及预留洞口等。

6、混凝土工程包括所有在图上标明的和由任何分包商或指定分包商承担的所有零星混凝土工程。 7、本说明适用于本项目的混凝土工程,施工中须遵循:国家规范,上海的地区规范。本说明中如有和国家规范和上海的地区规范矛盾的地方,执行较严格的要求。

8、在进行混凝土工程前(按总承包工程技术规范总说明中的审批要求),承包单位须该向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提供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说明,并须得到审批同意。

9、承包单位须完全熟悉本工程上所有的合同、图纸和其它资料,包括建筑、结构、机械、电气和公用设施图纸及由分包商和专业分包商承担的专项工程的说明书。

10、承包单位须协调由各指定分包商和专业分包商承担建造工作和暗埋管道或设备线路的工作,并作出必要的规定。

11、承包单位须对混凝土工程中各种预埋构件进行详细核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其准确安装就位。

(三)混凝土

水泥

1、所有水泥须是符合国家、地方规范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2、水泥品牌须得到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审批同意,审批后,没有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书面许可不得使用其它种类水泥。

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技术要求

6、若取得爆破许可,承包单位须提交爆破方案,须满足国家规范《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的要求。7、若不允许爆破,则必须按照允许的方案进行拆除工作。降水1、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挖方及浇筑混凝土结构等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在投标阶段呈交有效的降水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2、降水系统包括井点降水,水坑降水、灌浆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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