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三年制)
教学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教职[1990]017号
【失效依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语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0.12.31 【实施日期】1990.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
(三年制)教学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教职[1990]017号 1990年12月31日)
我委《关于制定职业高级中学(三年制)教学计划的意见》([86]教职字008号)自1986年试行以来,取得较好效果,对全国职业高级中学的教育、教学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各地、各部门反映是基本可行的。近几年,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职业高级中学教育又有了新的发展。为此,在总结各地、各部门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对该《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现将《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三年制)教学计划的意见》正式颁发执行。望各地、各部门根据本《意见》对现行教学计划进行调整、修改,不断完善教育、 1 / 2
教学工作,以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巩固发展。
教学计划体现了人才培养规格的基本要求,是学校组织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为保证培养人才的规格质量,现就制定教学计划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制订教学计划,必须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并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对教学、实习、考核、生产劳动和假期等进行全面安排。 1.教学计划要明确、具体地规定本专业、工种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
2.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要重视德育,把德育放到学校工作的首位,贯穿于各科教学和各项管理工作之中。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又要使学生把大部分时间用于学好文化科学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
3.处理好文化课和专业课的关系。职业高级中学以专业教育为主,着重职业技能的训练,同时也要根据专业需要学习必要的文化基础知识。政治课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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