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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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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司规[2018]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01.27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司规〔2018〕1号)

市局相关单位和部门,各区局:

为严格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升公证办证质量,进一步明确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公证公信力和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公证程序规则 》及《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重申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的通知 》(沪司发〔2017〕97号)等规定,经2018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证审批事项

除法定公证办证免批事项外,停止执行市、区两级司法局和公证机构自定的所有公证 1 / 3

办证免批规定。每件公证事项均应由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以下简称

“审批人员”)审批。未经市局批准,主管区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不得擅自决定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施行免批。 二、审批人员数量

公证机构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则合理确定审批人员数量:一是根据执业公证员人数,每8名公证员可设置1名审批人员(不包括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二是根据上年度办证件数,每5000件公证可设置1名审批人员,依据上年度办证件数所确定的审批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依据执业公证员人数所确定审批人员数量的一倍。经市局同意,公证机构确有特殊情况的,审批人员数量可以适当增加。 三、审批人员备案

公证机构应当选择政治信仰坚定、业务能力精湛、责任意识较强、健康状况良好,且在过去五年内未受过公证执业行政处罚、事业单位处分、行业惩戒的公证员(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除外)作为审批人员。在执业期间,审批人员受到公证执业行政处罚、事业单位处分、行业惩戒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合再履行办证审批职责情况的,公证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调换。因审批人员新增、缩减、变更,需要调整公证机构办证审批人员名单的,主管区局应当呈报市局备案。公证机构办证审批人员名单以市局备案通过的名单为准。 四、办证审批权限

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内部管理分工,指定审批人员负责特定公证事项、公证员的办证审批工作。动拆迁证据保全、执行证书、摇号开奖等涉众的疑难复杂公证事项以及其他极易引发矛盾纠纷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公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每月亲自审批的公证数量应当不少于100件,且不得要求他人代为履行办证审批职责。 五、办证审批回避

审批人员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审批人员审批的公证系其近亲属申请办理 2 / 3

的,或者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审批人员要主动向公证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

请并说明理由,公证机构经查确属于回避情形的,应当指派其他审批人员审批。审批人员申请回避及公证机构指派其他审批人员的书面材料,应当附卷归档备查。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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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司规[2018]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8.01.27【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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