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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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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2011]153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9 【实施日期】2011.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合政〔2011〕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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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和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政府行政决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所作出的决定。这些事项主要包括:

(一)编制或者调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四)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2 / 3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市政府规章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市长、副市长依照各自的职责,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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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政[2011]153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29【实施日期】2011.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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