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1.合同生效
31.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
32.其它费用
32.1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0.9‰。
33.腐败与敲诈行为
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33.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
的行为。
33.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
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
声明:本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使用GZZB200612-015-2招标文件范本的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zb.gd.cn)下载查阅。
条款号: 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
条款号: 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
条款号: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
现文:
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施工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一)总则
34 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
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4.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
34.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
34.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4.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34.6《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34.7《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
34.8 本项目招标文件。
35.开标
35.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5.2 按规定递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35.3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35.4 在开标阶段,如投标人无法成功递交有效的电子投标文件而造成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作废标处理。
36.评标
36.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根据《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文)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36.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守则:
36.2.1根据评标细则,对标书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
36.2.2向招标人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6.2.3 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6.2.4全体参与评标人员:
36.2.4.1 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