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造价师经验」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管
理办法-电脑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及养护工程相关定额的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的“定额”是指在编制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文件中所使用的定额、标准、指标、指导价及其他相关规范等。
第三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的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本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的制订、修编、核备及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定额编制(修订)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应以满足本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对工程造价管理的需求为原则进行编制。
第五条定额编制(修订)的长远规划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编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根据批准的长远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制定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编制(修订)年度计划。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对本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编制(修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及检查,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本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的日常管理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修订)本省交通运输工程补充定额;
(二)指导本省相关单位在现行定额的基础上制订内部定额;
(三)管理、审批、核备行业内相关专项定额;
(四)监督和检查现行定额在本省交通建设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负责收集定额的基础数据、反馈意见,建立定额编制(修订)长效机制;
(五)负责对本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解释、答疑;
(六)负责组织本省与定额相关的各类培训。
第四章编制与使用
第九条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编制(修订)主要包括定额及相关费用标准的编制和测定,
补充定额是指根据本省交通运输发展情况在现行定额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为了补充缺项所编制(修订)的定额。
相关费用标准是指根据本省交通运输发展情况对现行的计价依据、标准、指标进行补充或修订后发布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定额编制(修订)的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编制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定额的编制(修订)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的造价从业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在工程计价过程中遇定额缺项时,可按相关规程编制临时专项补充定额,报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核备后试用,但仅限于在该工程项目中使用。
第十三条对工艺成熟、使用广泛的临时补充定额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进行测定修编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发布施行。
对工艺不够成熟、使用面较窄的临时补充定额,以“参考定额”的形式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发布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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