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纺织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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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纺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和指导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各类纺织企业。
第三条 企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第五条 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第六条 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应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改造措施,并分解到各基层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的资金投入,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严格进行奖惩;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和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和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定期召开生产安全专题会议,研究生产安全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等。
第九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考核办法;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3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独立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企业从业人员的2‰及以上比例配备,但最少不能低于2人。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企业可设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以安全生产工作为主。危险程度较高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分厂(车间)应设专职安全
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分厂(车间)可设兼职安全员,但应以安全生产工作为主。企业应为分厂(车间)安全员定岗。班组应设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十一条 企业应该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并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别、同职务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十二条 300人以上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要负责对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投入情况进行审查,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决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切实发挥工会和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民主管理、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二)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三)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四)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五)安措计划管理制度; (六)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七)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九)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十)电气临时审批制度; (十一)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十二)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奖惩制度; (十五)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八)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十九)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二十)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 (二十一)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等;
黑龙江省纺织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