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投资。
二、风险提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三、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
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一、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包括
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
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
通知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
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1、企业发生的关联方利息支出,满足两个条件可以据实支出,不受比例限制: (1)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首先,企业在与关联方签订借款合同时,融资合同中涉及的融资利率应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其次,该项融资行为以及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业务往来也应符合税法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即与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企业应事先备好证明其业务业务符合独立交易性的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需要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 (2)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何谓实际税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043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例如,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当年列支与之具有关联关系的A企业的融资利息50万元,2008年应纳所得税100万元,则该企业2008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A企业2008年的实际税负为15%,由于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A企业,则该企业当年列支的融资利息5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如果A企业2008年的实际税负为8%,由于该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A企业,则该企业当年列支的融资利息50万元不能全额扣除。应按照该企业与A企业2:1,即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予以扣除。
企业应注意,此条件只适用于企业在境内的关联方,境外关联方不在此列。另外企业实际税负到底如何测算,具体计算方法最好与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取得对方认可后再予以扣除。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扣除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利息支出没有比例控制。而内资企业规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次文件明确,金融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5:1,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为2:1。 3、利息支出实际支付方可扣除
文件中提到扣除的利息支出应实际支付。企业应注意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按照合同提取的利息支出仍未支付,应做调增处理。
4、权益性投资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由于企业各月所有者权益是变动的,因此企业权益性投资是一个平均数,而不是时点数。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通常的做法是以各月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加权平均值相加后除以12来计算。 5、以间接方式从关联方获得的融资也应做为债权性投资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均属于债权性的投资。企业尤其应注意是否有间接方式从关联企业获得的融资方式,以避免日后的涉税风险。
6、按照企业所得法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因此,企业与没有权益性投资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还有待税务部门进行明确。
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如下:
境内D公司
3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
境内C公司
境内B公司
境外A公司
债权投资方
首先,计算债资比例是否超过标准:
各月平均投资之和
第二步:计算超过债资比例的利息差额。
第一步:计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580-540=40万元。
540×〔1-[2÷(9000÷3000)]〕=180万元。
年利率6%9%5%8%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税负25%税负15%税负24%
2000×7%+3000×5%+1000×7%+3000×6%=540万元。
(2000+3000+1000+3000):3000=3:1>标准2:1。
甲公司税负25%,2008年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
(2)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的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
例: 例:2008年甲公司(工业企业)各月平均权益性投资金额之和3000万元,年度各月
(1)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2000×8%+3000×5%+1000×9%+3000×6%=580万元。
第二,按照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计算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
境内D公司
元元
分配额
(1000×7%)÷540×180=23.33万 (2000×7%)÷540×180=46.67万
境内C公司
境内B公司
境外A公司
债权投资方
合计
-
(1)纳税调增金额:40万元+70万元=110万元。
(2)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580-110=470万元。
第三步:分配到各债权投资方,计算并分析是否允许扣除。
分析
境外关联方利息不得扣除
(3000×5%)÷540×180=50万元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允许扣除
-
第四步:计算债权性投资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及纳税调增金额。
(3000×6%)÷540×180=60万元 向境内高税负企业支付的,允许扣除
向境内低税负企业支付的,不得扣除
--23.33万元46.67万元70万元不得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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