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海事船[2008]80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8.12.26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海事船〔2008〕804号 2008年12月26日)
各直属局:
为加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海事监管效能与服务水平,促进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能力,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结合辖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 1 / 5
称《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诚信
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将上述两个办法转发到辖区内相关的航运公司,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2009年度《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计划》,于2009年1月31日前报送广东海事局审核办。
三、我局拟在2009年3月开展2009年度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请通知辖区符合参选条件的航运公司参加评选,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广东海事局审核办。
四、在执行两个办法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径与广东局审核办联系。 附件1、
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注册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2 / 5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其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和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航运公司是企业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对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评价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状况,实施安全诚信管理和重点跟踪管理。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在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向注册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下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半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情况和年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情况,并填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记录表(见附件1)。
第七条 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应在15天内书面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改版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事故或重大险情;
(四)公司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 3 / 5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