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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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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琼府[1999]8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11.01 【实施日期】1999.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琼府〔1999〕8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业经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作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 1 / 3

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必须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海口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三亚、琼山、琼海、儋州市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他市、县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并以当地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8%为缴费基数,按缴费比例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部分)。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责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三分之一。财政承担的部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解决。

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国有亏损企业按财政、社会、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解决。国有特困企业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商同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对其经营状况、出资能力进行评估后,确定企业出资比例。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由财政和社会筹集各负担二分之一;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较好的市、县,由财政负担三分之二,社会筹集负担三分之一。

特困企业是指连续4年经营性亏损,80%以上职工停工待工、连续12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

三、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未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下岗后或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或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个体劳动(从业)者,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 / 3

四、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其子女就学可减免杂费。中小学校学生,由家长所

在企业或街道出具证明,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由学校予以减免。

五、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如产权关系不明确,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按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购买,也可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六、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中的下岗职工,进中心3年期满未能再就业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继续享受其下岗前企业已有的职工公共福利待遇(如子女入厂办托儿所、上厂办子弟学校及水、电费缴纳等)。具体享受何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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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琼府[1999]8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11.01【实施日期】1999.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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