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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流程在项目可 行性研究 阶段、建设 用地审批 前,审查是 否需做地 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 工作(局已 实施会签 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 内进行工 程建设的 编制地质 灾害易发 区内的城 市总体规 划、村庄 和集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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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 重大建 设项目 的甲级地质 灾害危险 性评估单 位可承担 一、二、三 级地质灾 害危险性 评估工作; 乙级地质 灾害危险 性评估单 位可承担 二、三级 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 估工作; 丙级地质 灾害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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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评估单 位可承担 三级地质 灾害危险 性评估工 作。 需开展地 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 的项目, 由业主单 位委托有 资质的单 位进行地 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
工作承担评估单位在实施评估工作前,需持有关资质证书到当地市(设区)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登记。评估单位必须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评审。有国土部门或经国土部门认可的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一、二级评估成果的审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确定三级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由市(设区)级国土部门确定专家组审查通过评估报告后,业主应根据规定持相关资料到国土部门进行备案。一、二级评估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级估报报市土局案评告国备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包括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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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及电子文档,其中一级评估报告一式三份,二、三级一式两份)A、《**…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附件
B、《**…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对评估认为应当建设地质灾害配套工程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备案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土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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