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
为规范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162号
关于公布《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努力培育市场诚信主体,探索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管理水平,引导行业自律,营造行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根据全国整规办等10部委联合发起的关于深入开展诚信兴商活动和国家质检总局《“十一五”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专项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了《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服务业计量管理,引导行业自律,营造行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本规范所称商业是指以批发和零售业态形式存在的从事商品交易经营活动的行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技能等从事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业。
本规范优先适用于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业、眼镜制配场所、商店、医院等。 第三条 商业、服务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了解并健全与自身相关的各项计量管理制度,重视和加强计量工作,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做好本行业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计量验收制度,不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品不得采购、入库、经营。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明码标价制度,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得模糊、虚假计量。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掌握在用计量器具的使用状况。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及时检定,合格有效。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在用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制度、报废更新制度和日常自校制度等,保证在用计量器具性能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计量责任制度。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计量和服务计量的准确,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加强在用计量器具管理
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