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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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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要 ..................................................... 1 1巨灾保险制度与模式...................................... 1 2国际先进的巨灾保险模式分析及借鉴 ........................ 1 2.1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 ......................... 1 2.2以市场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 ......................... 2 2.3政府与市场协作的巨灾保险模式 ....................... 3 3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模式的思考 .................... 3 3.1我国巨灾保险模式现状 ............................... 3 3.2我国巨灾保险模式的选择 ............................. 5 参考文献 ................................................. 6

摘 要

我国是巨灾频发的国家,巨灾的突发性、无法避免性及危害严重性等特征决定了我国应加强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模式。本文总结了我国当前的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并着重分析了世界上几个巨灾保险模式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的巨灾制度特点,通过借鉴和比较,提出比较适合我国当前状况的巨灾保险模式的选择。

关键词: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模式 政府与市场协作

1巨灾保险制度与模式

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大面积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主要包括一系列的制度体系,如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体系,以及具体实施形式、运作模式等制度体系。严格来说,巨灾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具可保性的风险。完全依靠商业保险体系承保地震风险十分困难,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使商业保险行业更好的进入巨灾保险体系,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在巨灾到来之时,各方面发挥最大作用,将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2国际先进的巨灾保险模式分析及借鉴

国际上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巨灾保险模式由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度、风险分散机制、巨灾保险实施机制等构成,这些国家的巨灾保险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型三种。这些完善的巨灾保险的经验对中国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

2.1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典型国家为美国、法国等国家

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为美国、法国等国家,即政府筹集资金并采取强制性或半强制直接提供巨灾保险,它通过颁布法律强制居民购买保险,或者通过费率补贴等与利益相挂钩的形式鼓励或半强制购买巨灾保险,而且一般在同一地区采取统一费率。此外,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也是由政府全力承担。

美国面对巨灾风险推出了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计划及资本市场与巨灾风险相结合的两种巨灾保险模式。美国政府面对多发的自然灾害与人为巨灾推出政府主导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核责任保险与公众担保保险计划,并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设立了相应的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并将公众担保保险计划设定为强制性的半社会保险计划。与此同时,美国政府还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大力推行巨灾保险证券化,以巨灾期货、巨灾互换、巨灾债券等形式将巨灾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以分散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

法国面对巨灾风险建立了强制性的巨灾保险体系。法国在 1982 年颁布《THE FRENCH NAT SYSTEM》法,将洪水、地震、风暴、火山爆发、海啸、山体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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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陷等风险纳入承保范围,通过扩展现有财产险保单保险责任的方式由保险公司经营,任何购买财产险保单的投保人被强制要求购买自然灾害附加险,且巨灾保险费率由政府决定。同时,为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法国国有中央再保险公司为其提供巨灾分保,且分给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其必须接受,并按法律规定自行提取准备金和安排再保险。一旦中央再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准备金耗尽,剩余责任由政府承担,政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提供最终赔付保证。 从实践效果来看,这一模式具有的优势是: 政府作为巨灾保险的供给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巨灾保险,有效地提高保险密度,加强保障力度;政府为购买巨灾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补贴,增加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政府还可以从宏观调控的角度规范巨灾保险的产品品种和保单费率,便于对整个市场的规范管理。然而,这种政府主导模式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如政府过多地对巨灾保险的提供进行补贴,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政府不具有商业保险公司在销售网络和技术上的优势,必然会在制定费率和承包销售以及售后服务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会对保险产品的持续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政府制定规范化的保单,会导致保险产品过于单一,不能与特定的区域和特定的客户对巨灾保险的需求完全契合; 等等。

2.2以市场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

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为德国、英国等国家,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进行巨灾保险的交易,政府不对巨灾保险的提供进行任何强制性的规定,不进行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和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保障主体,依靠精算结果制定费率和免赔,并凭借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

德国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巨灾保险模式,设有成熟的巨灾保险制度,保险机构对于帮助抗灾救灾、灾后重建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巨灾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和管理模式上,德国主要依赖商业化运作,发达的商业保险体系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参与程度较低。德国政府对巨灾保险没有强制性规定,主要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各地与各企业自主选择参与。国家不规定巨灾保险的标准费率或免赔额,但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运用统计数据和管理费率进行精算,对各个风险逐一进行评估。政府没有给承担巨灾保险风险的原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障,保险公司运用商业运作方式在市场上寻找分保人。在德国,政府之所以能够放手巨灾保险的管理,主要得益于德国实力雄厚的保险机构以及发达的保险与再保险体系。德国目前共有647家商业保险公司,其中不乏安联保险、慕尼黑再保险等全球保险业巨头。除了综合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外,德国还有大量专业保险公司,在巨灾理赔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德国保险公司还积极利用资本市场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最重要的工具之一便是巨灾债券。通过巨灾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社会的危机处理能力得到增强,保险公司也可以借此扩大承保能力。

英国建立的巨灾保险模式中政府在巨灾体系中不承担承保责任,仅由保险公司承保。由于在英国保险市场上的商业保险责任中已经涵盖了巨灾风险责任,其巨灾保险具有非强制性,可由投保人根据不同情况按需购买。但这种非强制性并不代表政府在巨灾保险中不作为,而是以政府提供公共品形式参与到巨灾保险中,只有政府提供了相应公共品,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例如,英国的洪水保险中,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经营,职责在于投资防汛工程,提供灾害预警、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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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服务等,并与保险行业协会签订合作协议,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意在政府职责履行的前提下提供洪水保险业务。同时,英国具有世界第三大的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巨灾风险可直接通过再保险市场将风险分散出去。 从优势方面来看,这一模式一方面可以分担政府救灾的责任,减轻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营销网络和技术优势,在保险产品的费率制定、保单销售以及客户服务方面都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避免了财政补偿的低效性缺陷。但是这一模式也存在明显的劣势,由于保险公司是一个商业主体,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其在厘定费率和免赔额方面必然会尽量控制风险,这就可能导致商业保险公司基于灾害损失的严重趋势怠于进入或压缩灾害保险市场,或者即便进入也会制定较高费率,抑制潜在客户的投保积极性,不利于灾害保险市场的持续发展。

2.3政府与市场协作的巨灾保险模式

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为日本、新西兰等国家在这种模式下,巨灾保险的提供由政府和市场共同参与进行。即商业保险公司依照经营商业保险的原则对巨灾保险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参与保单的承保和销售工作,只作为巨灾保险机制的引导者和协作者,通过立法对巨灾保险进行规范,并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且最后对巨大灾害风险进行分担。 日本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面对的巨灾风险主要为地震及地震引发的自然灾害,其也是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源于 1966年日本国会通过的《地震保险法》与《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形成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建的地震保险体系。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保险分开,企业因地震发生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仅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而家庭因地震造成的损失在规定限额内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具体的实施过程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日本在巨灾保险风险的控制上采取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将地震保险分担到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

新西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地震险作为主险种列入法定保险的国家,其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走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结合的道路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即一旦地震巨灾发生,新西兰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将启动应急计划。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相互协作,共同建立和保障巨灾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利用其销售网络的完善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可以制定合理的费率,并在巨灾发生时尽快组织人员就近进行定损理赔,提高了对灾民的风险保障性。另一方面,政府可发挥其强大的财政支持,为商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以及风险保障,消除了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的后顾之忧,并依靠法律有力地推进了灾害保险的实施。

3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模式的思考

3.1我国巨灾保险模式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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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来看,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近年来我国政府应对灾后救助的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依托财政拨款实施救助;二是源于民政部和慈善机构捐赠援助;三是来自部分商业保险的损失补偿。其中财政救助在这三种方式中起到关键作用。但是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巨灾大国,仅仅靠财政救助是远远不够的。建立适当的巨灾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但是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能解决的。我国巨灾保险模式现状如下: 3.1.1缺乏巨灾保险的专门法律制度

巨灾保险机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还是发展中国家的有效探索,都验证了这样一点,就是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是难以想象的。美国、法国、德国、英国、日本、新西兰、土耳其等国的巨灾保险比较成功,它们的经验表明,巨灾保险离不开一系列完善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防洪法》、《气象法》、《防震减灾法》,《地震灾害防治管理条例》等20多部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初步建立起了自然灾害应急法律制度,但专门涉及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几乎还是空白。由于缺乏法律定位,使巨灾保险处于财产保险的边缘地带,造成财产保险无法在灾后进行赔付,巨灾保险的法律制度构建还未走上正轨。 3.1.2再保险市场发展缓慢

国际上多数发达国家尤其是德国的巨灾保险模式证明了再保险市场在巨灾风险分散方面的巨大作用,从赔付数据看,在历次巨灾中,德国再保险公司大都承担了总赔付额的2/3左右,而在全球这一比例平均在一半以下。

目前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上有中国再保险、瑞士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德国通用再保险、法国再保险、汉诺威再保险、太平再保险这七家再保险公司,但仅有中国再保险公司和太平再保险公司两家是我国的再保险公司,巨灾风险方面对国际再保险市场依赖度较高,再保险供给严重不足。同时,我国对于再保险监管方面的缺位,很容易使巨灾再保险变得价格高而业务量少,制约我国巨灾再保险的发展。另外,我国再保险人才匮乏,缺乏专业的再保险经纪人,短时间内难以满足国内再保险市场急速扩大的需求。

3.1.3政府在巨灾保险机制中的职责定位不清

世界上现存的几种主要的巨灾保险模式中,不管是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还是政府与市场协作性,政府在相关的巨灾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政府一方面通过立法推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政府制定相应政策如税收优惠、保费补贴等政策来刺激巨灾保险市场的建立与完善。政府在扮演了重要角色的同时,也充分发挥了私营保险公司的作用,并重视社会救助力量。从美、日的巨灾保险制度来看,完全由国家自建一套巨灾保险制度并不现实,而通过私营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建立的保险销售网络代售或进行其他诸如社会救助方式等来合作经营巨灾保险,既发挥了保险人的专长、动员了社会力量,又有利于国家对巨灾保险的管理。 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2009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都提出国家对巨灾的财政支持。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承担抗灾救济、灾后重建等,以政府作为巨灾损失的第一承担者很难在灾前进行计划,在发生巨灾损失后可用于巨灾救助的财政支出规模往往有限。另外,政府干预商业保险的理赔活动,造成许多通融赔付的现象,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不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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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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