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
单的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0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结合实施情况,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自2017年8月1日废止。 名 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TSG N0001-2017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TSG G0001-2012 程》第1号修改单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号修改单 TSG R0005-2011 2017-01-16 2017-06-01 2017-01-16 2017-06-01 2017-01-16 2017-06-01 编 号 TSG 08-2017 TSG T5002-2017 批准日期 2017-01-16 2017-01-16 施行日期 2017-08-01 2017-08-01 文档
名 称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编 号 批准日期 施行日期 TSG ZF003-2011 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国质检特函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 附件2 〔2013〕84号 2017-01-16 2017-03-01 2017-01-16 2017-08-01 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第1号修改单
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2号修改单
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第1号修改单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
质检总局 2017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第1号修改单
一、将1.1修改为: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将1.2修改为: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三、将1.3修改为: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的蒸汽锅炉;
“(3)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4)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5)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文档
四、将1.4.3修改为: 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4.2MW。”
五、将1.4.4修改为: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30L≤V≤50L; “(2)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 删除注1-4。
六、将1.5修改为:进口锅炉
“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和批准。”
七、将1.6条修改为:“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新结构等),与本规程不符时,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八、将 2.3.1表2-1注2-3修改为:“GB 713中所列的其他材料用作锅炉钢板时,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GB 150《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
将2.3.2表2-2注2-5 增加一项:“(3)使用条件和技术要求符合GB/T 16507《水管锅炉》和GB/T 16508《锅壳锅炉》的耐硫酸露点腐蚀钢(09CrCuSb)等材料可以用于锅炉尾部受热面。”
九、将3.3.2第一款修改为:“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16507.4《水管锅炉 第4部分: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T 16508.3《锅壳锅炉 第3部分:设计与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当采用试验方法、可对比的经验设计方法或者其他设计方法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时,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执行。”
十、将3.7.2第一款“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小于或者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接,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修改为:“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贯流式锅炉和锅壳式余热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大于600℃并且受烟气直接冲刷的部位,不可以采用T形接头,其他部位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受压元件的连接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
文档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第1修改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