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爱惜条例
(2024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依照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份地址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增强饮用水水源爱惜,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平安,保障公众躯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增进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可持续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爱惜及其相关的治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爱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爱惜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爱惜地域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方法推
动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增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爱惜和谐进展。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爱惜工作纳入市和区人民政府环境爱惜目标考核评判范围。
第四条 上海市环境爱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爱惜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区人民政府环境爱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爱惜工作的监督治理。 口岸、海事行政治理部门负责避免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治理。
进展改革、水务、计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爱惜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惜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和爱惜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爱惜设施的行为,有权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对在饮用水水源爱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本市成立饮用水水源爱惜生态补偿制度。市和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立饮用水水源爱惜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等相关制度,增进饮用水水源爱惜地域和其他地域的和谐进展。具体方法由市进展改革行政治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市成立与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有关省市的饮用水水源爱惜和谐合作机制。市环保、水务等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增强与太湖流域、长江流域的治理机构和有关省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和谐做好本市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爱惜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进展改革、水务、卫生、计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治理部门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爱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爱惜区分为一级爱惜区、二级爱惜区,并可视实际爱惜需要,在饮用水水源爱惜区外划定必然范围的准爱惜区。
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爱惜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进展改革、水务、卫生、口岸、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