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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梳理与发票开具使用有关的5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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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的有关

问题

近期,我们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以来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全国各地的问题答复进行了收集梳理,资料来源渠道主要有营改增相关政策、各省(区、市)国税局官网、各省国税局及一些专业机构的微信公共平台等,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上海、山东、福建、江西、河南、河北、湖北、浙江、广西、新疆、广州、深圳、青岛等省、区、市国税局,以及中国财税浪子和一些知名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热点分析和问题答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现整理出来,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通用业务 (一)发票领用

1.甘肃国税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常用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用到2016年6月30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和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客运发票、门票等。

2.纳税人应该领用什么种类的发票?

答:(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通用机打发票。二手车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从事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城市客运的纳税人使用客运发票。需使用门票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

(4)所有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领用通用定额发票。

(5)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7)使用具备开具卷式发票功能收银机的纳税人可以领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营改增国税、地税发票对照表 原地税票种 通用定额发票 定额门票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适用对象 所有纳税人 需使用门票的纳税人 收银机具备开具卷式发票功能的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可使用通用机打发票) 收取过路(过桥)费的纳税人 医疗门诊费用专用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其他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现国税票种 通用定额发票 定额门票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增值税普通发通用机打发票

3.发票的基本联次、用途和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发票联、记账联。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

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4.申请印制企业冠名普通发票有什么手续?

答: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印制带有

申请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印制冠名发票需提供资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自行设计的发票样式等。

5.增值税发票的领用手续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五证合一后为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发票领用簿》。

如果申请领用普通发票的,持《发票领用簿》到税务机关办理即可。

如果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持《发票领用簿》、凭税控盘或金税盘等,向税务机关办理即可。其中,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事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票除外)、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控盘或金税盘发行等手续。

(二)发票开具

6.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如果您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领购、开具纸质增值税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管理,即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金额合计数不得超过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审批许可。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国税机关或网上进行扫描认证(纳税信用等级为A、B类,可登录所在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自行勾选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申报抵扣或申请稽核比对的,且不符合逾期认证、抵扣条件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7.发票开具有哪些要求?

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作废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妥善保管。

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的同时,应该按规定主动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开具发票,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开具收款收据及其他凭证。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购买方如果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但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个人消费者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8.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其他纳税人如自然人(只有销售和租赁不动产的自然人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通过代开方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9.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程序有哪些?

答:(1)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或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业务收入,或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或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所在省临时从事经营活动且业务量小,请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只要提供资料齐全,可以及时办理。提供资料包括:(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提交资料包括: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②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购货方购买服务后要求对方单位开具发票,但对方单位说已开始使用电子发票,仅提供了一个网络地址,让我们自行下载打印,请问这样自行下载打印的发票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吗?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11.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需要冲红重开,如果愿意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营改增纳税人对原先开具的营业税发票进行冲红重开没有改变销售方的纳税义务时间,仍属于征收营业税范围,只能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在航空公司购买机票后,发生的机票退票而收取的退票费用,航空公司只提供其自制的退票费收费凭证,拒绝提供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由于机票是和航空公司直接购买的,发生退票时,因运输服务合同未实际履行,未发生应税行为,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费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使用航空公司自制的退票费收费凭证作为入账凭证。

13.我公司7月份仍收到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冠名发票,按文件规定,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应只能使用到6月30日,但开票单位说其发票可延用到8月31日,请问是否有这样的情况?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上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4.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

共梳理与发票开具使用有关的5大类

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的有关问题近期,我们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以来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全国各地的问题答复进行了收集梳理,资料来源渠道主要有营改增相关政策、各省(区、市)国税局官网、各省国税局及一些专业机构的微信公共平台等,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上海、山东、福建、江西、河南、河北、湖北、浙江、广西、新疆、广州、深圳、青岛等省、区、市国税局,以及中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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