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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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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险 √ × × ×

水渍险 √ √ × × ×

一切险 √ √ √ × ×

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 银行托收: ( 1)法律依据: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URC522)

( 2)托收法律关系:

卖方 买方

委 没

没有法律关系

托 有 代 法 理 律 关 关

系 系

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行 代收行

( 3)性质:商业信用

( 4)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

( 5)银行责任和免责 (《托收统一规则》 ):

银行责任: 代理收款

银行免责: A、单据实质 ; B、传递延误或遗失; C、不可抗力; D、处理货物; E、票据追索; F、

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

2、 银行信用证: 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

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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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损√

共损√ 单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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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根据 UCP600,信用证一旦开出,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面取消或修改

( 1)法律依据: ( UCP600)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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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质: 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保证)

(3)开证行的义务(权利)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特别提示:

A、银行审单期为五个工作日

B、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 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 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

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 4)开证行的免责: ( 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 ( 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 ( c)不可抗力免责;( 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

( 5)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核心内容: 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时间限制: 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 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关税制度:减让

外贸管

制 修订后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非关税制度

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 保障措施

二 、 外 贸 管

制和 WTO

WTO 与中国

WTO

重要制度:争端解决机制

重要协议: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A、主体适用范围: 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为登记备案制) B、客体适用范围: 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法》第 1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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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对外贸易法》第 2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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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 保护动物、 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 保护环境, 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C、地域适用范围: 《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中国的单独关税区

包括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 或对相关产 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

2、贸易救济措施 ( 1) 反倾销措施

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 (实质)损害 、因果关系B、倾销: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 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可比售价——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构成价 C、反倾销调查程序:

商务部发起(申请或主动) 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临时措施

终局裁定:取消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行政复审(申请或主动) C

D、贸易救济措施的多边救济程序: 上升为进出口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适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司法审查和多边救济程序的主要区别 国内司法审查 多边救济程序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诉主管机关 进出口国政府

主管机关的决定或措施、复申诉对象 主管机关的决定或措施 审法院

的裁决、进口国有关立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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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司法审查(利害关系人对商务 部提起行

政诉讼)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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