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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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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

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7〕13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年底前,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组织开展一次对本辖区内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情况的检查。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标准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的最低幅度的,应从2007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应税所得率标准高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幅度的,应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低。

二、我省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标准最低为10%;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最低为15%。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可在总局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各行业应税所得率确定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下发,同时分别报送省地税局、国税局。

三、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可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实行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标准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后要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五、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相互配合,加强联系与沟通,保证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一致,确保税负公平合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

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农、林、牧、渔业 制造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饮食业 娱乐业 其他行业 应税所得率(%) 3-10 5-15 4-15 7-15 8-20 8-25 15-30 10-30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130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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