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学院医疗经费管理改革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公费
医疗经费,保证全院师生员工及统筹医疗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需求,控制公费 医疗经费的超支现象。依据上级公费医疗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本院的实际情 况,现将公费医疗改革试行办法重新修订如下:
一、基本原则
( 一 ) 、合理医疗、用药,节约开支,堵塞漏洞,保障基本医疗。
( 二) 、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二、适用范围
( 一) 、教职工:系指本院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待聘、外单位借、调人员除
外)。
( 二 ) 、离、退休人员:系指本院离、退休人员。
( 三 ) 、学生:系指本院各类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定向培养生、成教生、 培
训生除外)。
( 四 ) 、统筹医疗子女:系指本院事业编制教职工的 0-18 周岁并领取了独
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和 0-18 周岁的计划内非独生子女中指定的一个子女。
三、就诊规定
( 一) 、本市就诊
1、 门诊:各类人员患病首先应在本院门诊部就诊。门诊一律凭本人医 疗证和病
历就诊,未带医疗证和病历者应自费就诊。
2、 急诊:各类人员符合急诊条件,需就近在本市医院急诊,可视为经 批准转
诊。但须具备急诊证明、病历、双处方第二联、发票等手续齐全者,经 门诊部主任审核 批准后按规定报销。复诊者须回学院门诊部。急诊时立即转为 住院治疗(含抢救)者,应委托他人在 2 日内(特殊情况除外 )回本院门诊部办 理转诊和住院的审批手 续。
3、 转诊:各类人员必须经院门诊部医生批准并签发转诊单(或签字) 后,方可
到院外本市挂钩医院(本市挂钩医院:省人民医院、铁道医学院附属 医院、鼓楼医 院、省中医院、市第二医院、儿童医院、脑科医院、胸科医院、 省肿瘤医院、口腔医院、皮肤研究所、妇产科医院、南医大附属第二医院以及 口腔医院。白下路的 离、退休人员可就近挂钩到: 454 医院、红十字医院)就 诊。挂钩医院不能医治的特殊疑难病症,由该医院出具证明,再经院门诊部主 任批准后方可转至市内非挂 钩医院治疗,治疗费按规定报销。
4、 住院:各类人员需住院治疗者,经门诊部主任审核批准,可到指定 的挂钩医
院住院治疗;因病况需要到非挂钩医院住院治疗者,须经门诊部主任 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转市内非挂钩医院住院治疗,并办理转住院 手续。其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和住院费等按规定报销。
( 二) 、外地就诊:
1、 回原籍或到外地子女处长期(半年以上)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经院 公费医疗管
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街道、乡(镇)以上医院就 诊并在病历上注明的医疗
单位,医疗费报销可按挂钩医院规定执行。
2、 需转外省市治疗者,必须持本省、市级医院病情诊断、转院证明, 经院门诊部
主任审核,报院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或主管院长批准,其医疗 费按规定报销。
3、 教职工因公出差或寒暑假去外地探亲时患病(患慢性病除外),可 在当地街
道、乡(镇)以上医院就诊,凭本人所在单位的出差证明、病历、急 诊证明、发票及双处方的一联或住院费用明细表,经门诊部主任审核批准后, 按挂钩医院规定报销医疗费。
(三)、医疗费报销办法
1、 医疗费(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和手术费等)报销, 必须按照
《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详见南京邮电学院公费医疗手册) 报销。
2、 教职工、统筹医疗子女的自付比例按年内累计分段计
算:
医 院 < 5000 元 在职教职工 超过5000元 15% 25% 30% 40% 10% 的部分 20% < 5000 元 退休 超过5000元 10% 5% 20% 25% 15% 35% 的部分 离休 统筹医疗 < 3000 元 超过3000元 子女 0% 15% 0% 25% 20% 30% 30% 40% 自 自理 的部分 自理 自理 理 3、离休人员在本市挂钩医院就诊,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符合江苏省
《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规定者实报实销。
4、按计划生育规定的有关手术费、计划内妊娠的孕期检查费、分娩期 住院的医疗
费。符合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规定的实报实销(到外 地分娩与本市挂钩医院一样报销),但与上述疾病无关的医疗费不在此列。
5、个人承担特殊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