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结构及其对中国幼稚产业保护的意义
摘要
介绍关税结构理论的内容,并在此之前阐述了作为其基础的有效保护率的概念。
在对理论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幼稚产业保护的实际现状,用关税结构理论和有效保护率的概念来检验中国幼稚产业保护的效果和意义。同时还将指出中国幼稚产业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几点改良建议。
关键词:关税结构;幼稚产业;保护
一、绪论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国相比在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诸多方面有很大差距,一些产业基础较差,一些产业刚刚起步,如毫不保护地让其与国际上兵强马壮的对手竞争,势必会使这些幼稚产业扼杀在摇篮中,不利于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因而有必要对我国的幼稚产业进行适度的保护。
二、关税结构理论概述 (一)有效保护率 1.产生
早在1955年,由加拿大的经济学家巴伯提出了有效保护这一概念,然而,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才形成理论性阐述,进而被人们引用。到了1970年,日内瓦召开了有关有效保护理论的学术讨论会,促进了该理论的发展。
2.概念
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protect rate,简称EPR)指的是按照某个产品的增加值而征收的税率。对于一个产业来说,在最终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往往要投入一些进口原料或者中间品,而有效保护率则是对产业生产增加值的保护程度的测度。一般来说,其计算公式为:
设p,t,pi,ti,ai(i=1,2…n),其中,p是最终商品的价格,而pi是第i种中间产品的价格,ai是第i种中间产品的使用数量,t是征收的最终产品关税税率,ti是对第i种中间产品所征收的关税税率,那么:
EPR=
其中εi=piai/p,指的是中间产品价值在最终产品价值中所占百分比。假设中间产品的种类为n,则可以得出:EPR=
通过上式可以算出:
当t=ti时,EPR=t,也就是说,中间产品的税率和最终产品的税率如果相同,那么,有效保护率就等同于名义关税率;当t>ti时,Δt=t-ti>0,
,即最终产品的关税率如果比中
间产品的关税大,那么,有效保护率也比名义关税与中间关税率要大,而且Δt越大,那么,有效保护率相比名义关税率就越高,而实际的保护程度也就越大;当t<ti时,
,也就是最终产品的
关税率低于中间产品的关税,那么,有效保护率也低于名义关税及中间关税率,而且Δt越大,有效保护率相比名义关税率就越低,而实际的保护程度也就越小。
3.必要性
由上述分析可知,有效保护率的高低取决于该国对最终产品及中间产品征税税率的高低组合,即取决于该国的关税结构。因此,对某个行业实行保护时,要从中间产品到最终产品作总体考虑以避免由于关税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保护政策的失效。一般来说,一国税率是随着产品的加工深度而逐步提高,其结构为:原材料、中间投入品免税或者轻税,最终产品征税最高,其保护作用要比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大得多。
(二)关税结构理论的政策含义 1.关税结构概念
国家为了提高产业的有效保护率而根据商品附加值大小,适用不同税率的关税体系。其中,关税(tariff),指的是一国政府的海关按照国家制定的海关法规及税则,向进出口国征收的税收。以产品含有的附加值为依据,可以把产品分成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三种类型。
2.关税结构理论
关税结构理论就是按照不同比例,对以上三类产品分别征收关税,以提升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其中,EPR指的是征收关税之后,单位产品附加价值的增加率,而附加价值即为最终产品的价与中间产品和进出口原材料的价格之差。
3.政策含义
(一)阶梯形税率结构。
(二)制定关税结构应不但考虑关税水平,还要考虑其下游产业发展产生的影响。
(三)制定合理的关税结构是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的适当方法。 (四)发展中国家在关税结构上面临两难境地。 (五)关税结构理论的缺陷
三、关税结构在中国幼稚产业保护中的意义 (一)幼稚产业保护的理论基础
(1)由于南北差距的客观存在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世贸组织在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的大原则之下,又规定一些例外条款,主要是三个保护条款,即保护幼稚产业条款、国际收支条款和保障条款。据有关条款规定,当一个国家在国际收支中出现重大困难时,或者当一个国家的“幼稚产业”在国外进口产品冲击下面临重大困难时,缔约国一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利用关税手段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这需要运用关税结构理论合理制定关税实现对幼稚产业的有效保护。因此,在当前关税保护作用日趋减弱情况下,应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大量的例外、免责条款及名目繁多的国际惯例,甚至“灰色区域”措施等等,以保护我们的幼稚产业。(2)关税总水平的降低不影响EPR的提高。从世贸组织的协定上看,GATT1994年保留了讲进口关税作为唯一贸易限制手段这一基本目标,但是各成员国必须承诺具体进口产品的进口关税的最高限制水平。对中国而言,加入WTO后,每年对的是约束关税,关税总水平不能随意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优话关税结构,达到有效保护目的十分重要。从贸易竞争指数上看,完全可适当降低竞争力较强产业的关税税率,以换取竞争力相对较弱的产品关税税率不降或少降。
(二)中国的关税结构现状 一、中国的关税水平
通过对下面表 3 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 中国关税的降低主要是在 1992 年以后 从 1985 年到 1991 年 关税总水平实际上还略有提高 第二 1992 年以后 在关税总水平逐步降低的同时 有些商品的进口关税却有所提高 例如第十七类运输工具的平均关税税率就比 1991 年提高了 8%以上 第三 除了少数产品的关税变动比较异常外 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是逐步降低的 其中降幅超过70%的有第五类木材及木制品 第六类活动物及动物制品 第八类矿产品 第九类油脂及制品 第十二类鞋帽 以及第十九类武器和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这些产品又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五类﹑第六类和第八类﹑第九类产品主要是初级产品其中不少是中国比较缺乏的原材料 第十二类﹑第十九类和第二十类是中国已经有一定国际竞争优势的产品 它们原来的关税税率比较高 较大幅度减税以后关税税率仍高于 17%的平均关税税率 降幅在 60% 70%之间的有第十三类陶瓷玻璃﹑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和第十八类光学仪器 其余的降幅都低于 60% 但绝大多数的降幅也都在 50%以上 这一方面说明 1992 年以来中国的平均关税降幅是很大的 另一方面也说明各大类商品之间的降幅差距不是很大。
中国关税水平和结构一览表(未加权平均关税)
产品类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1982年 1985年 1988年 1991年 1996年 1998年 降幅(98比88) 55.58 43.62 43.62 43.62 31.37 20.48 107.05 38.92 39.32 39.94 23.79 16.80 102.68 40.01 42.67 42.67 28.05 22.56 41.07 62.16 62.30 63.01 41.12 28.53 53.07 22.63 22.61 22.61 5.79 4.47 62.34 34.24 35.61 36.67 18.23 10.83 67.41 36.76 37.07 36.89 22.92 15.11 44.82 66.41 66.41 66.31 34.03 17.99 56.90 46.83 46.67 47.33 17.90 10.34 51.39 19.36 21.65 21.25 20.92 14.21 82.18 61.50 61.52 61.49 30.23 26.44 25.30 89.84 89.84 90.29 46.23 24.15 40.18 46.10 45.89 45.80 25.47 18.19 23.78 23.50 21.54 21.54 23.22 13.72 50.90 29.21 29.31 29.91 14.43 10.44 19.48 28.22 29.15 30.04 18.91 14.91 79.06 19.05 19.76 19.76 33.67 26.84 45.02 46.91 48.10 31.99 15.11 59.64 59.64 59.64 42.98 14.91 71.43 71.94 72.34 41.61 21.27 19.88 19.88 19.88 12.67 10.04 53.05% 57.28% 47.12% 54.21% 80.22% 69.57% 59.24% 72.91% 77.85% 34.34% 57.02% 73.11% 60.36% 36.32% 64.39% 48.86% -35.81% 67.79% 75.00% 70.43% 49.50% 60.93% 56.81 44.43 44.66 44.95 27.64 17.45 二﹑中国的关税结构
从中国关税结构的变化看 明显地显示出递升的特点 即关税税率从原材料到中间投入品 再到最终产品是逐步递升的 以 1997 年 10 月开始实施的新关税为例
税率低于 15%的主要是原材料 即包括第五类矿产品 第六类化学产品 第九类木材及其制品 第十类纸及纸制品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等 当然这些大类中也有最终产品 而最终产品的税率总是比原材料高 如 第十类中造纸原料 包括木浆﹑回收的废碎纸或纸板 的关税税率在 1996 年只有 2% 一般的纸和纸板在 15%到 20%左右 而卷烟纸﹑卫生纸和各种纸制文具高达 40%到 60%
税率在 15%到 20%之间的主要是机器设备等中间投入品 其中的十六类是中国进口最多的机电产品 第十八类也是中国进口较多的仪器仪表 其他第七类是树脂﹑塑料和橡胶 第十三类为石料﹑玻璃等 也都是以原材料为主的类别 只有第二类是植物产品
税率超过 20%有第三类和第四类是动植物油及食品﹑饮料和烟酒等 第十一类和第十二类是纺织品和鞋帽 第二十类是杂项制品 只有第十七类是个例外但是如果仔细看一下这一大类中的关税 就可以看到 生产用的运输工具 包括铁道车辆﹑船舶和航空器等的税率比较低 一般不超过 15% 大部分都低于 10%只是由于客车特别是小轿车的进口关税抬高而使得这一大类产品的平均关税税率显得高了
递升的关税结构还可以从与其它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中看出 从表 4 我们可明显地看到 中国的关税结构除了对农业有一定的保护外 对最终消费品的保护最高 其次是资本品和中间投入品 最低的是矿产品 虽然这是世界银行对中国 1992 年的关税结构所作的估计,而从 1992 年以来中国的关水平已经大幅度下降了,但是这种递升的关税结构的特点却没有太大的的变化 据中国海关总署的资料显示 1997 年 10 月 1 日降低关税后 矿产品的关税税率为 4.5%石油产品为 7.9% 工业产品为 16.4% 其中最终消费品一般超过 20% 而中间投入品低于 15% 农产品为 21.2% 值得注意的是 在中国这种递升的关税结构中任何最终产品的关税税率都高于中间投入品和原材料 即使是中国已经大量出口﹑具有比较优势和一定国际竞争能力的产品 如纺织品和鞋帽 也都实施了较高的进口关税税率 显然 实施这种递升的关税结构的主要目的之一 就是抑制最终消费品的进口 鼓励本国企业的生产 以及消费者消费本国的产品。
部分发展中国家关税结构一览表(未加权平均关税税率)
国家 中国 印度 巴西 阿根廷 埃及 巴基斯坦 匈牙利 哥伦比亚 菲律宾 矿产品 21.1 85.3 22.9 28.3 15.1 36.6 6.5 15.2 14.1 农产品 36.1 77.7 39.8 22 21.1 63.8 12.8 20.8 33.6 制造业 消费品 66.1 102.9 67.1 14.4 51.4 89.6 17.9 40.8 39.6 资本品 29.1 84.3 49 24.9 20.3 45.1 21.8 21.9 22.8 中间投入品 30.1 112.1 40.5 21.8 23.9 58.1 10.4 23.3 24.2 %
资料来源 世界银行(1993)第 57 页。 (三)效果和意义
一般来说,关税职能指的是关税的固有功能,而关税作用则是关税职能具体运用的效果,是关税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产生的效应。在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关税作用是不相同的。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进出口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