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转让协议书
受让方:山西启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转让方: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为实现生产经营需要,甲方拟收购乙方拥有机械设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名 称 微控高速分切机 全自动制袋机 干式复合机 印刷机 无溶剂复合机 小 计 规 格 GZF--1200 GSD40B2 GS--1100 YCGP70850 数 量 2 3 1 1 单 价 15 30 110 120 110 金 额 30 90 110 120 110 460 备 注 SSL1000A 1 第二条 付款方式:
在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设备款 460万元。 第三条 设备交付时间: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货款后七个工作日,乙方将机器等设备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 交接验收
在本协议生效前,乙方允许甲方无偿使用设备及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同时,甲、乙双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办理转让设备的交接手续,甲方对设备的各种要求见交接清单。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乙方收取甲方转让款15日后,未及时交付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协议每天支付1%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在30天内不交付设备,视乙方中途毁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在合同签订合20天内未支付设备款的,视甲方中途毁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交付资产中,如因乙方的过错,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如造成甲方不能使用,所产生的费用有乙方负责; 第六条 合同生效、其它事项: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甲 方(盖章): 乙 方 (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